一般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买房合同未实际履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09:17:30

导读:一般甲方为买方或卖方,购房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报讯江苏省启东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岑某买方提供看房、验房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岑某以急需用钱,拿不出买房的钱

一般甲方为买方或卖方,购房合同未实际履行。

本报讯江苏省启东市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岑某买方提供看房、验房服务,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岑某以急需用钱,拿不出买房的钱为由,拒绝购买。于是,中介将岑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调解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调解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3万元。

2021年4月初,岑某打算在启东市汇龙镇购买一套商品房。根据岑的需求,启东某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主动向他推荐合适的房源,并带领他看房。之后,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

4月5日,卖方赵作为甲方,买方岑作为乙方,与启东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格为189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将支付交易价款的1%和乙方支付的交易价款的1%作为丙方在费用协议中开展工作的报酬,丙方有权直接从房款中扣除。同时约定,因甲乙双方或一方原因造成上述房屋产权无法转移或交易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工作报酬按约定正常收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丙方违约给甲方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应全额赔偿。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支付丙方报酬的,应各向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协议签订后,邹杳无音信。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邹夫妇,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贷款,但邹只回复“不是违约,只是家里有点急事,买房的钱取不出来”等。此后,邹对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不予理睬,并将中介微信拉黑。中介公司以一纸诉状将岑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32900元。

法庭上,岑某辩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不应支付中介费,不存在违约行为。中介公司是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丙方,律师费和诉讼费是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不包括丙方,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因买房需要,前往启东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向邹某提供房屋信息,并陪同邹某看房了解房屋大致情况。在此基础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三方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所以对三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约定因某种原因未能实际履行房屋买卖,但中介公司已将涉案房屋提供给被告,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但鉴于涉案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客观上减轻了中介公司的工作量和成本,故酌定被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酌情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共计5000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潘肖伟谷林)

■法官陈述■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旦成立,居间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履行居间人的义务。一旦中介的活动取得成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审判长陈春花表示,本案中,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订立,被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但不影响居间合同依法成立。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接受居间人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该条是关于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的约定,俗称“跳单”。该条为新增条款,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进行了明确界定。本案中,被告直接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东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即使房东同意,也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等费用。至于支付的金额,具体要结合具体案例,通过中介提供的服务程度来判断。

来源:人民法院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甲方总体上是买方还是卖方的详细介绍,购房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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