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最新范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0 11:55:47

导读:还原强制执行申请书最新的范本,并在结束本执行程序后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李越,女,汉族,1911年4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二社区,身份证号码20319110472,手机号码11

还原强制执行申请书最新的范本,并在结束本执行程序后

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李越,女,汉族,1911年4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二社区,身份证号码20319110472,手机号码11 37 141(代)。

被申请人李林,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盐城市王台市王琴镇王洛1号,身份证号32011961907273。

申请事项:

请求你院依法决定应诉。

李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李越

申请执行河南一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邦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果、李林借款合同纠纷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7)豫019民初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当事人申请,你院作出(201)豫019执一第719号执行裁定,追加刘果、李琳为被执行人。申请人

李越

2019年2月20日向你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你院于2019年6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9执会55号。

据裁判文书网查询,因李春、李淼欠李林(身份证号:32011961907273)股权转让款,李林向河南省王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王益民初2号,据此判决: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向李琳支付人民币27100元;二。驳回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00元。李林负担3011元,李春和李淼负担1441元。

(2020)初二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林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王30号,本案执行裁定书显示:“我院于2002年2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案款1441元”。显然,被申请人李林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拒绝了。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直辖市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给予信用惩戒。我特此申请你的支持。

我在此传达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关于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伪造证据,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风险提示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内容。

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最新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恢复以及本次执行程序结束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恢复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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