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建设工程合同如何确定履行地,在债务主合同未规定管辖条款而保函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来源网络,侵删)【判决要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没有约定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确定履行地,在债务主合同未规定管辖条款而保函合同规定的情况下。
【判决要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没有约定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而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从合同即保证协议约定了管辖条款,但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共同起诉/[/k2。”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作为《民法典》确定的“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其权利以“登记对抗”方式公示。从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出发,虽然无法查明车辆的实际使用地,但可以确定车辆登记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2)最高人民法第54号
原告:香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林西县平安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烨,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梁多宝,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烨、梁多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由河北省林西县人民法院立案。
香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2011年11月8日,香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烨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胡烨以融资租赁方式从香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约定租金及付款方式,并约定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杰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同时,香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烨、梁多宝签订了担保协议,梁多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胡烨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胡烨偿还租金、滞纳金等损失,梁多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省林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烨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管辖,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决定将该案移送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移送管辖存在错误,遂上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港联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烨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胡烨居住的辽宁省昌图县XXX村村民委员会证实,该村村民胡烨已不在该村居住,无法联系,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k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法院认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烨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该担保协议虽规定了管辖条款,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保证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共同起诉/[本案管辖依据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涉及的标的物为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界定的“特殊动产”。根据《民法》第225条,其权利通过“登记对抗”进行宣传。本案的管辖是基于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相关案件。虽然无法查出车辆的实际使用地,但可以确定车辆登记地为合同执行地。
。本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故该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而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故本案可以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该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建平法官
李法官贾亚奇法官2022年7月28日办事员邢来源:民事审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详细介绍,其中债务所有人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条款,但保函合同约定了。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合同性能。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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