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刑法适用与刑事政策指导之间的“调节器”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7 22:34:43

导读: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调节器”在适用与刑事政策指导之间。宫云菲日前,“刑法司法实践与基本原则的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会

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刑法基本原则:“调节器”在适用与刑事政策指导之间。

宫云菲

日前,“刑法司法实践与基本原则的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大法官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等司法代表,以及、楚等一大批著名学者出席会议,与会人员50余人。他们就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执行中的不足以及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发表了“司法实践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完善”的主题演讲。在演讲中,高铭暄回顾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在中国的起源和确立过程,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纲领性、全局性、穿透性三个基本特征,在勾勒大纲中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从整体高度进行规划,充分发挥整体司法指导作用,是贯穿整部法典或刑事司法的基本信条。

在谈到刑法基本原则对检察职能的重要意义时,童建明认为,首先,检察法律理念的更新需要刑法基本原则来引领。《检察官法》中增加了一个条款,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有罪必罚刑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调查犯罪,又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第二,实行坦白从宽制度,首先要贯彻刑法的基本原则。再次,检察业务机构改革也对进一步落实刑法基本原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刑法基本原理的价值,北京大学楚教授认为刑法基本原理体现了刑法的精、气、神。高司法解释对于贯彻中国刑法和维护司法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中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结合工作经验,谈及三项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由于刑法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考虑到公民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可预见性后果,1997年首次修订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由于强调反特权和对不同主体的平等保护价值,确立了刑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罪责适应刑原则,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主客体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强调了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也应该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从程序与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三原则,并将其作为刑法三原则。

刑法这些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1)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高铭暄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执行存在五种偏差:一是总括条款和口袋罪名的泛化。二、罪刑法定时代刑事违法性的司法认定,出现一般行政违法被当作犯罪的现象。第三,空白罪名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四,扩展解释和类比解释运用不当。第五,“从旧从轻”原则适用不当导致量刑偏差。东南大学教授刘艳红认为,目前设置罪名刑法最大的困境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坚持。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正面临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和危机:一是对法治的机制化、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认识;第二,对法治的功利性和务实性理解,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能动性过于放大,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冲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卫庄指出,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分追求打击而忽视保护的倾向。上海社科院教授魏长东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为例,说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机制原因,很难得到全面落实。他认为,在行政犯罪领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法规范体系的不足与国家必须规范相应行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

在实践中,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够。高铭暄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首先,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在共同犯罪中的平等适用。第二,在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中刑法缺乏平等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胡云腾认为刑法的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当前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平等保护有待加强。清华大学教授劳东延认为,从平等保护原则的角度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在解释理论还是立法理论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民企的融资需求需要和国企一样的法律保障。

(3) 罪责刑罚轻缓化原则在实践中的不足。高铭暄认为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实践中的不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定罪轻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痼疾,不仅剥离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紧密联系,违背了刑事一体化的实践逻辑,而且导致头重脚轻的结构性弊端。第二,刑事责任的司法化程度不足。三是刑法架构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余认为,实践中贯彻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大问题是司法解释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技术发展带来的司法解释标准的变化。

刑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司法实践的实施和完善。

几十年来在执行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高铭暄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机制和功能。第一,强化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案件的思路。二是强化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理由和推理机制。三是强化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第四,理顺刑法基本原则与刑事政策的理性关系。刑法基本原则应通过在刑法的适用和刑事政策的指导之间建立调节器来指导刑事司法。

在讨论实践中如何贯彻和完善刑法的基本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要考虑司法判决对社会的导向作用,考虑刑法的原则、制度和刑事政策,从整体上平衡价值观。此外,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如何解决司法统一问题是今后要研究的重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分为法内政策和法外政策,法内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事政策。规范和纠正司法解释的是法律范围内的政策。在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制约下,可以实现刑法规范和政策在法律内部的有效衔接和整合,达到在法律本身设定条文的目的。

关于切实改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胡云腾说,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程序上,从案件管辖、立案、查对、冻结、扣押涉案财物等方面加强平等保护。当诉讼的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程序的实现以检察为主导,就会有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的双保险。第二,实现实体法上的平等保护。在刑法子条款中,国企和私企之间刑法保护的收费应该是平衡的。第三,可以考虑将国企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从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

鉴于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提出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实质解释的基础,应当支持实质解释的理念。因为只有实质性的解释才能突破法律术语的藩篱,突破刑法定罪量刑模式的束缚,将自然法的光芒投射到刑法的殿堂,将正义和人情融入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劳东彦认为,应以罪责适应惩罚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发展一套刑法解释技术。也可以作为量刑指南。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李指出,随着罪犯法定时代的到来,个人风险评估应成为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内涵。

针对司法解释的滞后或标准的变化,于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机制得到更好的落实:一是基于现实中法官的精力和可实现性的考虑,建议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行使法定刑以下刑罚的核准权。第二,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在程序设计完整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根据认罪认罚的情节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实现罪刑相当。为了防止司法解释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现象,魏长东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构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合法性审查法定化。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罪责罪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的详细介绍,以及基本原则:刑法适用与刑事政策指导之间的“调节器”。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罪责刑罚适应原则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