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2 工作计划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立法的通知工作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立法的通知工作计划国办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22 工作计划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立法的通知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立法的通知工作计划
国办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2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7月5日(本文已删除)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2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国务院2022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大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的党建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发展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质量。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期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是在建党一百周年之际召开的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斗争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系统回顾了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变革,全面总结了党的百年斗争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确立习近平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体现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对新时期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从党的百年奋斗的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重要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实质,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反映时代特征、反映人民意愿。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地服务于保证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适应立足发展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美好生活的呼唤,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实际立法需求, 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以高质量的立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综合反走私若干规定,修订《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消费税法、电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保险法、计量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草案。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准备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特别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等。围绕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和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和统计法修订草案。修订《筹备机构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体系。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播电视法草案做准备。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学位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制定办理社会保险条例、生物技术研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药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条例,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推进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制化。围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能源法草案和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订草案。围绕发展和安全大局,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法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准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编制煤矿安全规程。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议。做好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相关国际条约审议工作。对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要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议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纳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相关部门将继续研究论证。第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以良法促发展,以善治保发展。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推动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成党中央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不断加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制保障。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制度,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工作涉及的重大制度、政策调整,按程序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规定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支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其立法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发挥职能。推动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支持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议题、组织起草议案、审查把关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配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相关立法工作计划,做好法律项目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改革、废止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在起草和审议重要法律法规时,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更加接地气、体察民情、集民智、惠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坚持问计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完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法律制度,把落实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穿于各领域立法工作全过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把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和实践要求贯彻到发展的全过程,完善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注重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言、我有所应,充分凝聚立法共识。着眼于民之急,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填补监管漏洞和短板。加强立法工作宣传,把普法融入立法进程,及时宣传解读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人民群众广泛关注、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讲述新时代立法工作成就和故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着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把改革发展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建议,确保国家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统筹推进制定、改革、废止和解释法规工作,有效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和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影响。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时,相同或者相近领域的相关法规应当相互衔接,避免法律条文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着眼于法律制度的空白和冲突,既注重“大家伙”,又注重“小快”,从“小口子”入手,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补齐涉外法律制度短板,加快我国域外法律体系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立法关系到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立法策略研究,综合考虑和评估立法时机和各方面工作,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努力防范各类重大风险,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严格落实“事事有必要、事事有准备、事事有纠正”的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法规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法治国家的统一。对报送备案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法律法规是否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等。,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研究修订备案审查法律制度,优化完善备案法规规章数据库,及时向国务院上报年度备案审查情况,不断提高备案审查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继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牢牢把握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总要求,大力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教育立法队伍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悟性和政治执行力,加快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完善录用制度,加大交流力度,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立法任务。国务院各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实施工作工作计划,围绕重大部署、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主动作为,狠抓实施,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任务。起草部门要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遵循立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法权限,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切实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稿件应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起草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应主动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按程序及时上报。对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协调推进立法进程,集中力量攻关,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送审稿涉及重大体制改革和重要改革事项的,应当根据中央已经确定的改革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起草部门应当按时将草案、说明及相关材料提交国务院,并预留合理的审查和审议时间。送审稿前,起草部门应当与司法部进行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重大分歧、落实改革方案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司法部要及时跟踪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时间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必要时提前介入,加快推进,确保程序不减少、标准不降低、无缝衔接、项目按时完成。起草部门提交的草案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暂缓或者将草案退回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划分等有不同意见的,司法部应当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水平,妥善处理分歧,避免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司法部和起草部门按程序及时上报。附件:“国务院2022立法工作计划”中规定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2立法工作计划"显然
立法项目和负责起草的单位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件(16件)
1.关税法草案(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起草)2.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3.金融稳定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4.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5.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6.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和财政部起草)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卫生健康委和疾控中心起草)8.能源法草案(发改委、能源局起草)9.粮食安全法草案(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局起草)10.铁路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和铁路局起草)11.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12.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1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1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卫生健康委、疾控中心起草)1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1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此外,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电信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保险法、计量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人民警察法、海关法、统计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教师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保守国家秘密法。二。拟制定和修订的行政法规(16件)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2.国务院反走私综合治理若干规定(海关总署起草)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信办起草)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障局起草)5.生物技术研发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6.《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卫生健康委起草)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8.《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9.《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网信办起草)10.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1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交通运输部起草)12.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正案)(密码局起草)1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起草)14.《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起草)15.《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卫计委起草)1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修订)》(生态环境部起草)此外,还将制定国有财政资金管理条例、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条例,修订发票管理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国务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特别规定、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三。有待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1.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2.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清理项目。3.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总结:以上内容是对2022 工作计划及目标的详细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2022年的你知工作计划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