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作协议书范本 二人,建议收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起诉、保全篇)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5 13:39:28

导读:合作协议书型号二人推荐收藏!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指南(起诉、担保全篇)来源: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天津最高法院特别提示:凡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

合作协议书型号二人推荐收藏!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指南(起诉、担保全篇)

来源: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所:天津最高法院特别提示:凡注明“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1.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仲裁条款时,常见的问题有哪些?怎么处理?

1.常见问题:

第一,选择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是因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载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最终可能被确认无效。

三是同时选定两家仲裁机构,当事人未能就选定仲裁机构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对策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内容完整。必须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二,不确定的无效情形。法定无效情形主要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另一方订立仲裁协议。

实践中,工程承包方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特定的、特定的单一仲裁机构)仲裁。

2.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施工合同纠纷?

2021年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确定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一个条件,应该这样理解:

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原告必须是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与本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除法律规定外,受本案影响的人不得对争议的一方提起诉讼。

2.关于其他组织。202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界定了“其他组织”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许可的合伙企业;(三)依法注册并取得中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和街道企业;(八)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已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由此可见,未依法设立的建设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内设职能部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必须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

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他们是否对所有施工合同纠纷都进行登记?

立案制度是指受理案件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的要求,要改革受案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必须立案,有理有据,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由人民法院登记。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立案登记: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投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决定驳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哪些?

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决定驳回起诉的施工合同纠纷有十二种:

1.原告不合格。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找不到明确的被告。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除非约定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进行处理。

5.违反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不明确、不可执行的除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重复起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8.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撤诉后多次起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然后重复起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8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无关。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11.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5.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内部建设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据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的纠纷,应比较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从属和平等。从属大于平等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反之,如果平等大于从属,则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

六、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方将同一工程价款分两次起诉(前一次起诉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产生后一次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怎么处理?

施工承包商将同一工程价款分成两起诉讼。前一次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后,他会以工程款实际金额超过第一次索赔为由提起第二次诉讼。是对同一争议事实的二次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第二次起诉。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在审字第68号河源市劳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承包人首先基于某报告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诉讼过程中,新的鉴定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高于原报告确认的造价,于是承包方增加了索赔,后又以无力支付诉讼费为由撤回了增加的索赔。该案作出生效判决后,承包人对剩余部分涉案工程款再次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前一次诉讼是对全部涉案工程款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作出后,承包人对涉案工程款再次提起诉讼,是对同一争议事实的又一次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问题也可以换个角度理解。施工承包商将同一工程价款分割成两起诉讼,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有通过分割、减少诉讼金额等方式规避法院层级管辖的嫌疑。这种行为应该得到负面评价。

七。审判实践中,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判决生效后,为工程款利息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与上一个问题中提到的承包商对同一笔工程款的拆分起诉不同,工程款和利息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只要承包人在另一个案件中没有明确放弃主张工程款利息的权利,本诉讼法院就没有对利息进行过物理处理。承包人单独起诉利息的,不构成重复起诉,即工程款利息的诉讼可以与工程款本金一并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但在实践中,不建议承包方单独起诉工程款本息,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要注意诉讼时效和预定期限。

施工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工程款纠纷、工期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合同的履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如有工程款、工期、质量等争议。,如无中止、中断或延长的理由,当事人应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可以起诉,但“法律并不保护睡在自己权利上的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所以,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就失去了打赢官司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些案件时间跨度很长,很容易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成为当事人诉讼的焦点和胜诉的关键。准确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是胜诉的前提。

预定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和准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权利有效存在的期间。预定期间也是一个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其权利将被消灭。因此:

第一,要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后一年内起诉主张。

第二,如果要求解除合同,注意在预定期间起诉的主张。我国《民法典》第56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2款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促后的合理期限为预定期限。

第三,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起诉。在要求发包人向签约法院支付工程款时,最好提及在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包人对工程拍卖所得有优先受偿权,以免耽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申请诉讼保全?

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并交纳保全费和提供担保。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时,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所谓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判决作出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

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仅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在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出于安全考虑和一旦造成损失的问责压力,通常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两种情况可以进行保全: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全错误的可能性较小;2.申请人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偿债能力。

X.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如何确定?

担保方式主要有存款(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银行担保、信用担保等。此外,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当事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至于数额,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的担保;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补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绝追加的,可以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保全”。

为依法保护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均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金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或者争议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担保金额,但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请求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这个担保要求太高,导致保全申请比例低。担保金额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将使保全充分发挥作用。

XI。财产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的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资料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申请人:基本信息。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基本信息。

诉讼代理人:基本信息。

受访者:基本情况。

(以上应注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请求:

查封/扣押/冻结……

事实和理由:

陈述诉讼/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说明名称、性质、数量或金额、地点等。担保财产的)作为担保。

到这个某某人民法院

十二、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但不知道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状况,应如何救济?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拟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但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裁定执行期间,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已经建立联网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金额范围内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找到可供保全的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十三。如果保全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对保全裁定或驳回裁定不服,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保全申请人和被保险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保全申请人或被保险人不服保全裁定或驳回裁定的,不能上诉。补救办法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十四。如果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违反法律,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全申请人、被保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保全裁定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5.财产保全期间,被保险人可以处分保全的财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险人请求自行处分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会损害保全申请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险人在指定期限内以合理的价格处分财产,并控制相应的价格。如果保护人要求自行处理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护财产,必须征得保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允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出异议。

十六、施工合同纠纷,因财产保全,影响生产经营,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有多处财产需要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财产,人民法院指定保管人保管的,应当允许继续使用。

据此,因财产保全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或者申请准许继续使用被保全的厂房、机器设备,以保证自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7.银行存款被保全时,被保护人是否还有权请求查封不动产、解冻账户?

众所周知,“现金为王”,银行存款(或现金)是最有保障的东西,也将是未来最容易执行的。这种情况下,被保护人是否还有权利要求查封房产,解冻账户?

企业的资金账户对于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有多处财产可供保全的,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的财产进行保全。被冻结的账户已被保全,企业请求解冻账户、查封不动产的,可以予以支持。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字第105号裁定认为,诉讼保全不同于执行程序。当判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以后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履行。他们的目的不同。因此,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处于未决状态,应尽量采取对当事人操作影响不大的方式。本案中,被保护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资金账户对其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会导致开发商无法经营,还会极大影响相关小业主和材料供应商的相关利益。因此,执行法院应当采取非常谨慎的措施保全现金账户。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不动产可供保全,提出可以用担保的方式解冻部分账户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在能够达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的方式。

18.根据承包人申请对其施工的涉案争议建筑进行保全,发包人要求解除保全并提供等额银行存款担保的,人民法院是否一定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对争议财产的保全,必须征得保全申请人的同意。

由此,当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但是,涉及本案争议标的保全的,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具体到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对其施工中涉及的争议建筑物申请保全,可能不仅涉及财产保全,还涉及证据保全。例如,未完工项目的保全可能涉及对已完工项目成本的司法鉴定。虽然银行存款(或现金)是保存最好的东西(也是以后最容易执行的),但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点就解除对未完工程的保全,那么发包人就会委托其他施工方继续施工,改变估价对象的现状,这就给后面开始的司法鉴定造成困难。

十九。如果被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的数额,当事人如何提供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所列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因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据此,被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的数额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20.财产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什么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保全期限,可以用“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的简单公式记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不超过三年。同时明确了续延期限:申请人申请续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延手续,续延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延期的期限以及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后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延期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承担未延续保存的法律后果。

总结:以上内容针对工程合作协议书车型二人。建议收藏!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指南(起诉、保险全篇)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工程合作的模式协议书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