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4 14:07:12

导读:景点管理条例最新2020,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白石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

景点管理条例最新2020,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石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石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白石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白石山景区范围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白石山景区四界为准。

第三条白石山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涞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石山的保护和利用,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白山景区的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白石山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白石山景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石山景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涞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白石山景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白石山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白石山景区总体规划是白石山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白石山景区的详细规划应符合白石山景区的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白石山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白石山景区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白石山景区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应保持地方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白石山景区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栏,不得乱堆乱放,确保游览安全。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白石山景区旅游资源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对地质遗迹、名胜古迹、石刻和长城等文物,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落实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3)登记古树名木,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5)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第十三条在白石山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和演艺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四)砍伐树木,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白石山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援树木和花草;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景区内设置的界桩、标志的;

(3)出售景区门票、在指定地点或区域外招揽顾客、销售商品等。,影响景区的管理秩序;

(四)开山、采石、挖坑、采砂、采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涂写、涂抹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的;

㈦携带火种进入堆芯景区;

(八)乱扔垃圾;

(九)砍伐或者损坏古树名木;

(十)猎捕野生动物、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第十五条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应当合理核定景区和景点的游客容量,设置游览路线,设置标准的界桩、地名标志、路标、说明牌等标志。

第十六条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危岩、乱石等不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保障景区饮用水安全,对污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利用白石山景区旅游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规划,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没有景区项目经营权,禁止在白石山景区从事经营活动。

涞源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在白石山景区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安全运行,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旅游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相关检验检测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对旅游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进入白石山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在白石山景区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文明服务。禁止无证或擅自提高导游价格,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白石山景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具体规定,并在景区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白石山景区的游客及其他人员应爱护景区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遵守白石山景区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涞源县白石山管理机构会同涞源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攀援树木花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景区内设置的界桩、标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在指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以外招揽顾客、销售商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白石山地方人民政府景区、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和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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