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2 23:35:10

导读: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具体应用法律中若干问题的解释(2

详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

具体应用法律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适用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7件民事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释办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解释不适用于根据国家福利政策租住公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使用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同意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限有效。

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多个租赁合同,承租人主张在所有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履行合同:

(一)合法占有租赁房屋;

(二)已办理登记手续;

(3)合同成立较早。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进行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未形成附属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附属装修由出租人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属物的装修,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解除,双方对附属装修的处置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内给予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造成剩余租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剩余租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摊。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带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或扩建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延期,但双方对延期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扩建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的,扩建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出租人请求负有腾退房屋义务的转租人支付逾期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请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而发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第十五条出租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将出租房屋折价或者变卖抵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来源:每天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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