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哪些关联企业认证标准,九辉看法之前-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有哪些关联企业认证标准,九辉看法
之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人格混乱时,债权人可以将股东一列为被告,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除了公司股东可能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外,公司还可能利用关联公司的空壳来逃避债务。在这一点上,两家关联公司很可能出现了性格混乱。那么,法院是如何确定关联关系的呢?混淆关联公司人格的裁判标准怎么办?本文结合相关司法意见,对关联公司间关联关系的认定和人格混乱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考法律: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注册资本制改为实缴注册资本制,即取消了公司成立时对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也为公司创始人利用隐形关联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提供了机会。实践中,既有母公司、兄弟公司等明显的关系,也有各种隐性的关系。司法实践对“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有多种界定方式。只要有证据证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就可能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如自然人建立的关联关系、股权投资形成的关联关系和其他无形控制权建立的关联关系(
见下面所附的案例1至3。
)。
参考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法〔2019〕254号|自2019年11月08日起施行。
10.【人格混淆】判断公司人格是否与股东人格混淆,
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义和财产,最重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否混淆不清。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录;
(2)股东使用公司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将公司资金无偿提供给关联公司,不做财务记录;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无法区分,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4)股东自身利润与公司利润没有区分,导致双方利益不清;
(五)公司财产登记在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和使用;
(6)人格混乱的其他情形。
在人格混乱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乱: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淆;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淆,尤其是财务人员;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相混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点是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淆,但并不要求同时具有其他方面的混淆,其他方面的混淆往往只是人格混淆的强化。
江苏省高院在
[指导案例15号(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对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三个主要方面: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及财务混同进行了详实的分析。(1)人事混乱—————————————————
裁判: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鲁瑞公司人员混乱。1.川交机械公司和鲁瑞公司的股东相同...虽然川交工贸公司的股东不同,但持有90%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是的妻子。此外,川交工贸公司其他股东为川交机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自1994年4月川交机械公司成立至2007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王永利。陆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法定代表人。吴帆,川交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川交机械公司综合部行政经理。3.三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都是凌欣,出纳和会计都是卢鑫,工商手续办理人都是张梦。4.根据公司章程,三家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经理均为经理,三家公司聘用的经理均为王永利。……综上所述,三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相同的或者有密切联系的。三家公司分管生产经营管理的经理均为王永利,人事任免有统一的调配和使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重要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一样。,构成人员混同。(2)业务混乱———————————————
裁判: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鲁瑞公司经营混乱。(1)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和鲁瑞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在涉案交易过程中,三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基本重叠,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所覆盖。……
(2)川交工贸公司、鲁瑞公司、川交机械公司对外宣传时信息混乱,难以辨别。。一................................................................................................................................................................................
2................................................................................................................................................................................3.川交机械时报讯以短信形式发布川交工贸公司人事任免。(3)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和鲁瑞公司在工程机械销售上相互独立。。一......在三家公司均与徐工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前提下,三家公司不仅要求将相关业务计入川交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还表示未来业务尽量以川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经营。因此,川交工贸公司是三家公司关联交易的名义对应方,川交工贸公司名下记录的交易还包括川交机械公司和鲁瑞公司的业务。可见,在涉案交易模式中,三家公司视自己为一体,刻意要求没有明确区分。
2.川交工贸公司和鲁瑞公司共用统一格式的《营业部业务手册》...川交工贸公司和鲁瑞公司在销售徐工工程机械时,未对其名称进行区分或等同对待。3.川交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徐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进行宣传和开展相关业务...但川交工贸有限公司是本协议的签署方。以上事实表明,四川省交通机械公司和四川省交通工贸公司作为唯一经销商经营相关业务时不区分对方。4.川交工贸公司向客户出具的收据中,有的盖有川交工贸公司财务专用章,有的盖有鲁瑞公司财务专用章。一家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另一家公司履行,是实践中业务混乱的重要表现之一。(3)财务混乱———————————————————————
裁判: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鲁瑞公司财务混乱。1.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和鲁瑞公司共用一个账户。
。……。2.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鲁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共同使用的银行账户中的相关资金进行了区分控制。根据卢鑫向公安部门的陈述,四川省交通工贸公司、四川省交通机械公司、鲁瑞公司高达8800余万元的资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具体款项仅以三公司经理王永利的签字为准。资金走向包括鲁瑞公司,以及工程保证金和建筑材料的对外支付。在一审法院明确要求鲁瑞公司、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三家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家公司共同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必要的区分,并将资金记入三家公司共同使用的账户。
。3.根据2005年8月15日的《说明》和2006年12月7日的《申请》,三家公司与徐工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履约、账目均计入四川省通信工贸有限公司名下
。4.三家公司与徐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返利未在四川通信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中进行分配,也没有返利分配的约定,即没有区分相关业务的收入。
。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笔者总结出人格困惑的三个主要方面如下:
第一:人员混乱。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结构和人员方面存在严重交叉或重叠。。
例如公司之间董监高交叉任职,甚至员工也相同。第二:业务混乱。关联企业从事相同的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无关。
。例如某业务有时以公司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第三:财务混乱。关联公司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财产。
。例如公司之间的资金混同,各自的收益不加区分,公司之间的财产随意调用。这是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最重要裁判因素,因为财务混同违背了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法院在裁判时会着重审查以上三要素,住所混同、联系电话混同等要素成为补强要素(参见下附案例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财务混同对于债权人的举证负担较大,法院认可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即达到证明标准后,将证明不存在财务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参见下附案例五)。洁玉
……虽然《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承认了人格混同的主体是股东和公司,但在很多司法意见中,该条也根据扩张目的广泛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混同。从立法目的来看,扩大适用主体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了债务人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在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乱时,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关联公司的财产是否混乱不清。声明: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任何案件的法律意见。
总结:以上内容是九辉看法关于关联企业的识别的详细介绍,希望对你了解关联企业 标准的识别有所帮助和参考。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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