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2018哪年实施,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4 21:10:27

导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2018是哪一年实施的?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生态部近日就修订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2018是哪一年实施的?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生态部近日就修订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邹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必要性是什么?

邹柯华:恶臭污染是典型的公害污染,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1993年颁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是我国恶臭管理的重要依据,固定了源恶臭排放管理,改善了我国的生活空气。然而,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GB 14554-93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当前和未来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有些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较低。GB 14554-93实施20多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标准中污染物的部分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当前和未来人们对周围生活环境的空气质量要求。有时候,企业达标排放,但还是有市民投诉。

二是排放限值的分区设置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GB 14554-93标准根据1982年颁布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中的一、二、三级区域标准,将恶臭污染物标准分为一、二、三级,不同区域的排污单位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GB 3095-82于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12年第三次修订,标准名称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GB 3095-82不能再作为依据。更重要的是,恶臭污染对人的嗅觉是一种滋扰性污染。人的嗅觉通常不会因为地域不同而发生明显变化。需要修改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排放限制的原则。

三是污染物排放单位主体责任要求不够。GB 14554-93缺少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以及封闭生产、废气收集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我国强化污染者责任、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要求。

第四,引用的监测和分析方法需要更新。GB 14554-93中引用的部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已废止,标准中未引用一批新发布的标准分析方法,需要更新。

问:什么是“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

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八十条第五款恶臭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问:“恶臭标准中修改了什么?

邹:与GB 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鉴于部分已公布的行业标准涉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执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八十条第五款,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由“我国境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和垃圾场”修改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类,各地区实行统一的浓度限值;四是收紧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边界浓度限值;第五,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第六,调整排气筒最大允许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用插值法计算排气筒最大允许排放量;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问:“恶臭标准”的可行性如何?

邹:目前,我国恶臭污染物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离子体法等。,并从单一处理单元发展到多种技术组合应用。恶臭燃气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企业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照修订后的标准限值要求,可将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排放稳定达标。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给相关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进行技术改造,以完全达到新标准的要求。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文来自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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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2018的详细介绍,以及专家对“恶臭污染物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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