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对公务员的要求是,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3 17:17:56

导读:公务员行为规范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是,公务员对就业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公务员违反就业和纪律处分的处理措施(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公务员行为规范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是,公务员对就业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

公务员违反就业和纪律处分的处理措施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21年8月25日修订;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用工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公务员用工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团队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用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招聘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公务员对违反用人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为依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聘机构、考试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或与资格有关的信息不真实的,由招聘机构或公务员资格审查主管部门认定其申请无效,并终止聘用程序;凡有恶意注册信息,扰乱注册秩序,或伪造、变造相关材料骗取注册资格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作出取消注册资格、五年内限制注册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招聘机构或公务员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主管部门给予其相关科目(场次)零分:

(一)将《条例》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后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三)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进出考场的;

(四)未按照规定填报(填写)或者录入与本人或者考试有关的信息,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毁考场内散发的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等资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轻微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人员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限制5年内申请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案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观看、偷听带入考场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视听资料;

(三)使用禁用的通信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携带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止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具有获取、记录、传输、接收、存储考试试题和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和工具(以下简称作弊设备);

(五)抢夺或者故意损毁他人在考场内分发的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草稿纸等资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设备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添加系统数据的;

(六)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评卷过程中,如发现报考人员中同一科目答案雷同,经评卷专家组确认,具体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将对其该科目(时段)成绩给予零分,终止聘用程序。相同答案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答题内容相同的同一科目,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应聘人员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病史及其他妨碍体检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招聘机关或公务员负责组织体检的主管部门终止其录用手续;有调换、更换考试样品等情节严重,影响不良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以防串通作弊,让别人代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负责组织实施招聘的招聘机构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妨碍正常工作的应聘人员,情节轻微的,终止招聘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务员就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手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务员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申请人的;

(四)通过从事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就业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6)其他扰乱公务员就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在公务员聘用中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向所在单位通报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在试用期内,如发现应聘者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取消其聘用,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任职后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就业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第三章员工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的名额和岗位要求录用人员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台、改变就业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就业中徇私舞弊的;

(五)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等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一)泄露试题及其他就业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就业相关信息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正常就业的;

(五)其他违反聘用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当场发现报考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收集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置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提交负责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对申请人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做出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对报考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方式送达。

对于五年内给予公务员或终身给予公务员待遇的申请人,限制申请之日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对违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由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程序处理。

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考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干扰公务员就业秩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用人违纪处理决定(样式)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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