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平安施工]“广东省平安施工条例”(第一章)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锣(第98号)“广东省平安建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经第十三届人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平安施工]“广东省平安施工条例”(第一章)
锣
(第98号)
“广东省平安建条例”已于2021年12月1日经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平安构造条例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广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平安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共建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
第四条平安施工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5)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六)完善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辖区内相关单位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工作,实行平安建设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建立基层平安。
第七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调度、分管、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违法犯罪排查预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隐患排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规范化、实体化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
来源:广东人大网、潮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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