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2022,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8:06:34

导读: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2022、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原告与被告一审民事纠纷房屋租赁合同 判决书仪器名称: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纠纷案例编号:(2020)中华民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2022、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原告与被告一审民事纠纷房屋租赁合同 判决书

仪器名称:

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纠纷

案例编号:

(2020)中华民国建0105第52399号

承办人:

南磨房人民法院法官高磊

案例简介

本案中,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引发纠纷。原告租用被告的房屋用于经营。疫情爆发后,原告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并擅自搬出,后诉至法院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反诉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违约,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

选择的理由

本案判决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观,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重申经济活动中遵守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明确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或擅自迁出构成根本违约。事实认定清楚,裁判说理充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论证严谨有力,从而解决了此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形成了“解决一例,影响一流”的示范效应,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精神的把握,一流的法律责任。

文件摘录

原告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解除涉案合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案情形对涉案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原告不能因为这种影响而达到合同的目的。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个条件均未达到,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不妨碍原告使用涉案房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商场于2020年2月15日通知原告商场将于2020年2月17日开始营业;之后,原告也可以自由进入涉案房屋。虽然原告的业务发展和业绩管理受到一定影响,但原告使用涉案房屋并用于经营的事实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疫情发生时仍在使用。即使未能正常营业,也主要是因为原告拒绝开门营业;退一步说,即使涉案房屋不能发挥其全部经济效用,双方仍可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金额等方式,再次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本案情况对房屋租赁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并未导致涉案合同目的的落空。商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主要合同义务,原告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至于原告称因商场客流量减少而无法盈利,这一目的只是原告租赁涉案房屋并经营的间接目的,而非双方签订涉案合同的直接目的;而且这个目的不仅仅是靠客流来实现的,还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改变商业模式,加强线上交易来主动增加。特别是考虑到所涉合同的长期性和防治措施的临时性,很难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拖延支付租金,在商场给予减租、免租、缓租等优惠措施后,既不与商场协商,也不支付租金,且未妥善使用涉案房屋,擅自搬出,构成根本违约。2020年6月5日,商场在涉案房屋内张贴通知,通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属于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涉案合同于当日解除。

法院认为,当事人克服困难,积极履行合同,总的来说,是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简而言之,就是公民践行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接体现。基于上述考虑,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和直接责任人,构成根本违约,据此作出判决。希望双方都能认真对待本案的判决,对本院所持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有清醒的认识;也希望在今后的经济生活中,双方在遵循诚信原则、鼓励交易的基础上,本着“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精神,按照相关政策和判例确定的标准,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物尽其用,为增进而不是浪费社会财富做出自己的努力。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闭版2022年优秀裁判文书展|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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