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考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尴尬称谓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1:55:47

导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入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资格证,仅在当地地级市范围内或仅向当地当事人提供有偿民商事服务法律服务的从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入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资格证,仅在当地地级市范围内或仅向当地当事人提供有偿民商事服务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特别缺乏法律人才。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应运而生,并一直延续至今。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赋予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同等的地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同属法律服务体系,同属职业命运共同体。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否则和律师一模一样。

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他不是律师,但当事人一般都称他为律师。由于排除执业、市场竞争等诸多因素,很多律师对这种现象表示了异议和厌恶,认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权使用律师的称谓。法律工作者也知道自己和律师的区别,知道只有执业律师才能使用律师的称谓。他们有义务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地址,但如何纠正呢?他们如何正确称呼自己?中国的习惯称谓多为两三个字,如:部长、经理、检察官、董事长、律师、司机、技术员、医生等。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九字称谓确实太长了,叫起来又别扭又别扭,不符合中国人。社会上有很多种职业。有很多带“工”字的工作,比如木工、瓦工、钢筋工、瓦工、电工、锯工、铁匠、园丁、修理工等等,但是没有“法律工作者”,人们也不知道什么是“法律工作者”。

司法行政部门从来没有给过一个符合国人习惯和中国国情的合适称谓。当事人自称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好默认。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是一个标准正确的名字,这种尴尬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如果任由其长期持续下去,默许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律师工作,显然侵犯了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

因此,呼吁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上述情况,尽快进行研究,给法律服务工作者一个规范正确的称谓。(李)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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