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人身险销售管理办法10条解读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1 22:38:42

导读: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保险销售管理办法10条解读。业界翘首以待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5日下午正式下发至各保险公司,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保险销售管理办法10条解读。

业界翘首以待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5日下午正式下发至各保险公司,对保险销售过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做出了具体或原则性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与之前业内广为流传的一个非正式版本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变化,“续保费用不得超过保费的80%”、“首次佣金不得超过保单直接佣金的40%”等业内关注的内容均被删除。但与此同时,一旦一些重磅内容落地,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重塑行业的发展理念。

比如,《办法》规定健康、养老服务不得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明确产品和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分层次管理;允许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拿提成,但禁止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参与任何形式的绩效考核和业务竞争;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之前,必须接受相关评估等。

经“包惠天下”仔细梳理,在《办法》中,以下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一个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得与近两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开展新的业务合作。

要求保险公司负起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中介渠道的销售合规性,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一大趋势。但在保险公司与中介渠道的合作中,中介渠道尤其是头部中介渠道往往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在两者的合作中,要求保险公司切实加强管理并不容易。关键是要给保险公司更多的话语权。这些措施加强了这一点。

第九条“合作机构的选择”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近两年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以及不符合行业自律标准的,应当审慎合作;近两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允许开展新的业务合作。”

《保险中介协议管理》第十四条还详细规范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授权销售合作协议,要求保险公司对其提供的宣传、培训、销售材料出具合规承诺,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出具宣传、培训、销售合规承诺。

2

代理人不得随意在朋友圈发布招聘信息,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招聘的最终责任。

“招聘保险营销员”是保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代孕考试已经取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招聘流程的门槛和合规性直接影响保险营销员的素质和后续发展。

对此,《办法》还明确了进一步加强招聘的合规性,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制定统一的保险销售人员招聘管理办法,重点明确“招聘信息应当由保险公司发布或者由保险销售人员授权”。

这意味着保险代理人不能继续在朋友圈随意发布招聘信息,保险公司必须对保险代理人的招聘负最终责任。

做好保险销售人员分类的时间规划:2023年底前新员工达标,2024年底前现有员工达标。

营销体制改革是当前保险业的重中之重,也是保险中介领域的重中之重。如果说在过去的几年里,传统的营销模式仍然有很大的惯性,很难停下来,那么在人力规模快速下降,生产力没有明显提升的情况下,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地步。监管和市场参与者对此已有共识,市场参与者自发的改革也早已提上日程。

从之前监管的一些表述可以看出,对于营销员的分级管理将是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事实上,这也是行业正在积极实践的方向之一,大量公司加大了对高端代理商的培养。

《办法》再次明确了“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的概念:

第十七条“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格标准,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分级调整”还明确了分级管理的时间进程:新保险营销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现有保险营销员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达到本规定要求。

加强佣金管理,明确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受附加费率限制。

佣金管理机制是保险营销模式的核心内容,保险欺诈、虚假业务、退保套利等行业的乱象几乎都与之有关。同时也是保险公司发展理念和战略的外在手段。因此,创新佣金管理机制对提升保险营销模式至关重要。

针对这一问题,早在2021年3月,银监会就下发了《关于提供佣金制度相关资料的函》,对行业内的佣金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此后,业界一直在关注对佣金制度的监管动向。

在之前的非正式版本中,“续保费用不得超过保费的80%”和“首次佣金不得超过保单直接佣金的40%”的规定,一度让业内人士感觉变化很大,但在实际发布的版本中,这些内容已经全部删除。

《办法》仍然提到了“佣金管理”,但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科学确定佣金水平,真实列支,转账支付”,“产品定价时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受附加成本率限制”。

未现场放开银保销售,鼓励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银行建立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队伍。

取消保险公司驻银行销售,改为银行员工销售保险,是2010年加强银保渠道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它有效理顺了银保渠道的法律关系,对减少银保乱象具有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随着银保合作的逐步深入,尤其是银行系保险公司与其母公司在业务上的深入合作,推动银保创新、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销售的讨论逐渐兴起。在之前的《办法》中也明确提到了这一点。

但在最新版本的《办法》中,这一点被完全抹去,这意味着禁止保险公司在银行销售仍将是常态。

同时,《办法》还明确提出“鼓励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银行建立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队伍”。

规范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禁止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参与任何形式的绩效考核和业务竞争。

2021年,保险行业的诸多舆情事件都与自保互保套利有关,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

自保和互保本该是代理人提高自身保障水平,适当获取佣金的一种方式。概念本身不无道理,但一旦成为企业发展业务的主要手段之一,就会损害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也会有被薅羊毛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注入不稳定因素。

因此可以看出,近年来,无论是银监会还是各地银保监分局,都有声音要求严格规范自保和互保的发展。

《办法》对此也有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自保和互保管理机制,明确自保和互保范围、投保审批流程、佣金计提和考核规则、争议处理等内容”。

同时,《办法》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作为保险营销员入职、转正或晋升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参与任何形式的绩效考核和业务竞争。”

这意味着自保部分和互保部分可以正常计提佣金,但不允许参与绩效考核和业务竞争,防止目的偏离。

人身保险产品分为三类,需要分类管理。

与保险营销员分类相对应的是产品分类。按照之前广为流传的版本,不同档次的保险营销员只能销售相应档次的产品,新代理人可以销售的产品种类非常有限,这将进一步增加招聘和留住新人的难度。

在《办法》中,取消了上述规定,但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分类和“产品分类”也进行了界定。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等级,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管理,由低到高的顺序为:

第一类:意外险、健康险(第二类所列类型除外)和普通寿险;

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寿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险、长期护理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第三类:投连险、变额年金险。

不明确属于上述三类的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购买长期人身保险,必须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分期缴纳的保费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

“骗同一个老人借钱买了几十份保险”的新闻,最近引起了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这反映了保险销售的适当性。显然,新闻中涉及的保险代理人要求老年人投保的很多产品,已经远远超出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实际经济承受能力。

防止保险营销员向不合适的人销售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办法》中也有体现。

第四十条明确指出,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投保前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评估,并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使产品功能与客户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相匹配。

此前,在投连险等金融属性较强的产品销售中,已经引入了风险偏好测试,但并不是所有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现在,《办法》明显扩大了范围。

此外,《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明确消费者和保险产品不适当时终止保险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保险:

(1)被保险人批量缴纳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缴纳的人身保险费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倍;

(2)被保险人缴纳长期人身保险产品,包括被保险产品,且被保险人每年缴纳的保费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

(3)投保人投保时年满60周岁,投保投资连结和变额年金保险;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人拒绝接受终止保险建议,坚持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核保前取得投保人确认的保险声明。

这意味着,一旦批发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倍,分期保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就必须终止投保。

需要注意的是,客户的实际收入来源可能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他们的家庭年收入需要进一步规定。

停止“保险强制绑定养老社区”,明确健康和养老服务不得销售人身保险产品。

近年来,“保险+养老社区”的模式已经成为行业趋势。保险产品与优质的养老社区服务资源绑定,服务资源促进保险产品销售,让单个公司在行业逆境中脱颖而出。不仅核心业务指标超越主要竞争对手,高端客户资源的积累和高素质代理商的培养也取得了快速突破。

然而,随着一些预付式养老机构雷声大雨点小的消息传出,对于这种“保险+养老社区”的商业模式的担忧也逐渐增加。核心点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建设能否跟上客户的增长步伐,兑现承诺的客户权益?鉴于此,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开展了研究。

《办法》明确了这一点,其中第54条规定:

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与人身保险销售相区别,进行风险隔离。

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健康和老年护理服务应由顾客自主选择,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不得强行销售带有人身保险产品的健康养老服务。

在暂停监管的情况下,会对保险主体产生什么影响,这些主体会采取什么方式来减轻影响,需要进一步观察。

10

规范送礼行为,不给保费返利,只送体检、健康管理等保险增值服务。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营销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给予消费者除保单以外的额外利益。最重要的是禁止“返利”,因为“返利”泛滥,短期损害代理商的个人利益,长期损害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

但实际操作中,保险营销员给客户送礼拉近距离,促成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何界定这种行为在《办法》中也有规定。

《办法》规定,为降低保险损失发生率,促进客户健康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向客户提供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保险增值服务,应当在保险单专项协议中明确载明,并做到名副其实,不得变相给予客户保费回扣。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赠送一些健康管理的增值服务,但给予客户保费回扣仍将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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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日期的详细介绍,对保险销售管理办法10条的解读。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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