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借鉴!不予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细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21:21:54

导读:有哪些情形不会行政处罚?向他们学习!没有行政处罚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细则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解释2022年2月8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永州市

有哪些情形不会行政处罚?向他们学习!没有行政处罚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细则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的解释

2022年2月8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第行政处罚情形号的暂行规定》(永市监发〔202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no 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规则和法律规范,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人员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no 行政处罚的规定提供指导。

一.设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22日由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允许的行政处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得到及时纠正的;3.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过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程序》也规定了上述三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并提供了适用的程序。但对于不判断行政处罚情形的标准和适用的法律规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轻微”、“主观上没有过错”等非刑要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非刑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

(二)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程序

(三)市场监督管理示范文件格式行政处罚(2021年修订)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件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

逻辑结构

目前关于不授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一般规定模式,二是清单模式,三是一般+清单综合模式。考虑到一般规制模式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的优点,但可操作性较弱,而清单模式可操作性较强,但普遍性和指导性不强,一般+清单综合模式更为合理。《暂行规定》采用第三种模式,对不准行政处罚的行为清单实行滚动管理,并根据规定和实践及时修订,灵活多变,具有较好的引导效果。

(2)基本原则

1.“四个最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政策精神,《暂行规定》在总则中排除了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在禁止行政处罚行为清单中不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

2.过度惩罚相当于。

量刑过重是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暂行规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来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设定的最高处罚为一定数额罚款以下的处罚。

3.依法履行职责

《暂行规定》以依法履行职责为原则,以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能力作为判断能否合法获取信息的标准,规定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定时期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为“首次违反”。

(3)判断标准

《暂行规定》第五、六、七、八、九、十条禁止行政处罚三种情形及其构成要素。

1.“轻微违法”是指情形根据其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只能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

解读:《暂行规定》是指对“无行政处罚”构成要件内涵进行界定的缓刑相关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给予缓刑……”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后果逆转到社会危害程度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拘役、有期徒刑的”,才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犯罪。

2.“一定数额罚款”是指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罚款,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罚款。

解读:《暂行规定》是指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情形的规定,以听证标准作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更为合理和客观。

3.“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解读:《暂行规定》中“第一次违法”的时间范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和第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承担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确定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第一次侵害的时间范围从年满14周岁起计算至本次侵害时止。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计算,至本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止。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宗旨,也具有可操作性。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身份信息和登记信息确定起始时间。

至于领域范围,仅限于市场监管领域。要求询问当事人,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子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件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该规定主要考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和调查人员获取信息的能力。

4.“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并及时消除了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情形。及时消除包括当场或调查结束前消除当事人。

解读:暂行规定的依据是当事人可以当场或者在调查终结前消除。判断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具有客观性和易操作性。同时设置了两个消除时间段,既考虑了人的行为的可能性,即消除的客观情况,又考虑了当事人消除的主观能动性,适当给当事人留有改正的余地。

5.“及时纠正”是指在本局核查或调查结束前,当事人主动彻底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形。纠正不完全到位的,不能认定为及时纠正,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解读:在执法实践中,“及时纠正”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完全纠正违法行为,二是不完全纠正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将“无行政处罚”情形限定为前者的“及时改正”情形,但也鼓励当事人尽可能积极地改正,规定后者情形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

6.“无主观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既无违法故意,也无违法过失,并已尽到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在本行为中应尽的义务的情形。

解读:不允许“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规定行政处罚,不同于上述的“无后果违反”和“无首次违反”行政处罚。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行政处罚法原则,《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过错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的适用

1.“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法》对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不同的法律。

解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准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当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对“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规定处罚措施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是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予以否定行政处罚还是适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对“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第二,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对“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不适用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其违法行为不行政处罚。但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对“没收非法所得”和“拒绝行政处罚”法律规范的适用

解读:“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项普遍授权,要求“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返还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而且也没有例外情形,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允许情形。那么,不会被处罚的情形是否应该“没收”?如果“没收违法所得”,则与“No 行政处罚”冲突;如果不“没收”违法所得,则与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普遍授权相冲突。

《暂行规定》基于“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作为最高优先适用条款,规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但其他//予以豁免。

附: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行政处罚情形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已经2022年市局第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除外。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于违法当事人,要加强事后监管,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强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行政处罚下列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行政处罚为由的其他行为。

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其违法行为就不会行政处罚。但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政处罚的,按照其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不允许以上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其他行政处罚予以豁免。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轻微违法行为,是指根据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只能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为。

一定数额罚款是指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罚款,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首次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首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一次违法行为的时间范围,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从14周岁起计算至违法行为发生时止;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计算,至本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止。

确认第一次违法,你要问当事人,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件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的一个子系统、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轻微危害后果,是指情形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明显社会影响,并及时消除的。及时消除包括当场或调查结束前消除当事人。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及时纠正,是指核查或调查结束前,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纠正不完全到位的,不能认定为及时纠正,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主观无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既无违法故意,也无违法过失,已尽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情形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情形条件的,可以在立案阶段决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在立案调查结束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立案侦查。

在立案过程中决定不予立案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市局负责制定《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行政处罚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的,不得行政处罚情形,不得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的规定,以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准。

特别情形项下,上级机关要求对清单所列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罚款的事项清单(50项)予以废止。

附件: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行政处罚行为清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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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监应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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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什么行政处罚 情形仅供参考!在没有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细则的情况下,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理解行政处罚 情形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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