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17 20:18:35

导读: 基本事实2018年11月,注册地为山东济南平阴的A公司与注册地为河北省的B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设备,总价为52万元。 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协商赔偿发生争议,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货物。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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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登记地在山东省济南平阴的A公司与登记地在河北的B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设备,总价款52万元。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补偿,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定交付货物,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交付B公司使用,但剩余尾款6万元,B公司迟迟不予履行。今年7月,A公司将B公司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

被告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因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便于证据的采集、案情的查明,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唐山市被告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在双方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为公司法人,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的住所只有一个。现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住所所在地的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最终,平阴法院作出了对被告公司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的通知。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此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不仅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初衷,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信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转自:山东省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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