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湖南常德周汉高之国家赔偿法律实操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12-21 12:00:58

导读: 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辉煌成就,是中国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历史性提升的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了大跨越、大发展。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到不断完

      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辉煌成就,是中国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历史性提升的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了大跨越、大发展。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到不断完善,也走过了二十多年。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然而,在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却总有一些不和谐的杂音。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湖南常德关于周汉高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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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姚长友律师代理的周汉高与湖南常德市区政府征收部门行政赔偿案,历经6年艰难诉讼,获得终审依法依规补偿的胜诉判决。却因常德法院执行机构曲解判决意函,执行判决不作为和乱作为,于2023年10月11日,以《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允许行政机关抗拒履行判决义务,将全部补偿资金给予案外人的错误结案,使当事人周汉高的终审判决成为一堆废纸,自负盈亏,全额投资,承包经营二十多年的损失补偿化为乌有。

    据此,周汉高依法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事项有以下三点:第一、确认澧县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执行行为违法;第二、确认常德中院拒绝履行执行监督职责,执行行为违法;第三、决定二法院连带赔偿执行错误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事由:2022年11月7日,请求人诉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征补办行政赔偿一案,常德中院以(2022)湘07行终1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澧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与常德环监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同时确认"环监中心不再享有征收补偿权益,也不具有被征收人主体资格","周汉高属于房屋实质上的权利人,与被告征收房屋有利害关系,依法应获得补偿",并以第三判项判决"责令被告依法依规作出补偿",且承办法官唐招军于

    2023年7月25日,对判决作出"被告应该按征收政策和评估依据把钱补给周汉高,这是法院集体意见。此意见已口头向澧县法院、区征补办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明确表示。区征补办如不按此执行则属于对抗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判决释明。据此证明,请求人是本案补偿的法定受益人。

    2023年2月2日,请求人周汉高向澧县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强制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补偿款。澧县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2月16日,向请求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据此证明,请求人周汉高又是本案执行的法定申请人。

    事实是澧县法院违反"审执分开","审判和执行不能由同一法官办理"的规定,安排判决请求人一审败诉,遭请求人举报投诉,与请求人具有强烈情感冲突,依法应当回避的行政庭审判员申文连承办本案执行。让必须回避的申文连来执行,明显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对请求人公报私仇和故意刁难搁置拖延执行,且串通被告策划对抗执行。教唆被告作出将本案补偿款给付案外人﹣﹣常德环监中心的所谓《行政处理决定》后,于2023年10月11日,以被告"自动履行"为幌子,制作《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澧县法院及申文连法官公然违背终审判决,无视请求人法定利益,确认被告抗拒执行行为有效之举,是执行乱作为的严重违法行为,使请求人诉讼6年的终审判决付之东流。

    多次与相关部门交涉无果,请求人周汉高多次书面申请执行监督办理,提执和纠错,但均被无视和拒绝,致使严重后果终究发生。请求人不得不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二法院对执行乱作为和不作为错误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将请求湖南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已有众多的成功典型案例。这体现了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当然,正如法律专家指出,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过程中,我们要警惕一些潜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监督,防止滥用赔偿制度,保持其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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