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营业收入"专利权"是批由专利注册机构授予发明者或者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创造使用和转让技术发明的权利;所说的"商标权",简猜虚是指为标识某种商品而专门使用特定词语、名称及图案的权利;所说的"著作权"是指书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最近不少朋友在找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营业收入
"专利权"是批由专利注册机构授予发明者或者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创造使用和转让技术发明的权利;所说的"商标权",简猜虚是指为标识某种商品而专门使用特定词语、名称及图案的权利;所说的"著作权"是指书籍、美术作品、音像制品的创作人以及他们授权的出版商所拥有的制作、出版、发行上述作品及复制品的权利(不包括稿酬所得);所说的"非专利技术",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为生产某种产品或某项工艺技术所需的一切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或其组合,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工艺流程、配方等。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拦燃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兆晌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当在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到支付或者取得支付凭证时确认。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野绝或者个人不得为自身利益使用特许经营。只有特许经营权所有人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特许经营权,并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才能使用岁滑特许经营权。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1、无形的交易对象
特许经营交易涉及大量无形商品,包括技术、知识产权、数字产品等无形物品。无形贸颂雀姿易对象意味着它们与实物进口是分开的。
2、生的智慧
特许经营源自于智力或才能等成果,而创造力是产品内在价值的来源。无论是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还是版权,都是智慧凝聚和创造力的体现。
3、用于复制或服务
就交易目的而言,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显著特征是具有复制产品或服务的明确商业目的。限于个人使用的交易一般不定义为特许权使用费。
4、复杂的交易定价流程
由于技术、知识等大多数产品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市场上没有类似的产品可供参考,所以产品的定价很难确定。因此,海关对特许的估价比较复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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