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法子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而两者之间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表现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近不少朋友在找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法子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而两者之间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表现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中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为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能够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有罪无罪的重要依据,若犯罪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得认定其有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针对刑法因果关系四种学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详细介绍,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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