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3-02-22 04:11:56

导读: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法律分析: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

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杭州居住证,最近不少朋友在找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相关介绍,法律界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杭州办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杭州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来杭州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
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
①在杭州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②在杭州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杭州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注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海南市居住证。
二、杭州居住证哪里办
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或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
提醒:杭州市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杭州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杭州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杭州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杭州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杭州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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