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他们有专门的微信群与qq群,有的群是购买者,有的群则是卖方,同时也有一批“中介人”。01、网络贩婴。在2020年9月23日网上一则网络贩婴被警方破获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
他们有专门的微信群与qq群,有的群是购买者,有的群则是卖方,同时也有一批“中介人”。
01、网络贩婴。在2020年9月23日网上一则网络贩婴被警方破获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现在是个互联网时代,网上卖东西买衣物什么的倒是比较常见,但贩婴这种不人道的行为还是头一次见。
犯罪嫌疑人赵某(化名)年龄25岁,赵某是网络贩婴的“中介人”,他利用待产妇与买家两者的信息差,进行欺骗,这也算是“中介”吧。随后赵被以贩卖婴儿的罪名被逮捕。
赵某这些“中介人”,都是有专门的微信群和qq群,他们将待产妇的信息已经婴儿的价格发到群里,等买家联系他们。而且他们还有属于自己的专业术语。
比如“补8”那就是这个婴儿定价8万,除了婴儿定价外,还贩卖婴儿的出生证明,这个是需要多加钱,一般都是几万。赵某这些人更愿意与两者都买的人交易,这样获利可以达到最大化。
02、贩婴招数层出不穷。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便会在线下交易,一般都不会让买卖双方见面,只有赵某这样的人负责去交易。这样的手法虽然不怎么高明,但确实能成功。
搁以前可能没人能想到利用网络干这样的事,以前贩婴基本上都是属于线下进行。自从大网络时代到来,无数的社交软件兴起,确实也给那些罪犯找到了新的途径。
这次是微信群qq群,可能下次就换成别的软件了,而且他们防备意识也很好,都是有专业术语。像网络贩婴的事件其实有很多起,并不是只有这一起或者这一群人。
有的人可能手法会更加高明,就像一些电影或者小说中,这些贩婴的人可能会建造一个平台,也许表面是非常合法的,但私下却干着龌龊的事情,这未并没有可能,只有不断想象领先罪犯前一步,才能更好的阻止更多的悲剧。
网络贩婴犯罪打击对策
一、网络贩婴构成犯罪吗
网络贩婴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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