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法组成的仲裁庭是独立的。仲裁委只是承担行政,后勤保障类的事务性工作,对案件的审理不发表意见。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有仲裁协议,是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有仲裁协议,是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后,会组织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都是从事仲裁的机构,其组成人员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资格,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一)成立的根据不同: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会同商会组织和其他部门共同组建的,并且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后才为正式成立。而仲裁庭则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成立的,是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当事人在其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择了具体仲裁员的结果。(二) 职能不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从事日常的仲裁事务性工作的常设机构,它不直接办理某一具体仲裁案件。其组成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换或者解散。而仲裁庭则是仲裁机构内部临时成立的具体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办案组织,其人员是不固定的,一旦案件审结便自行解散,有了新案件再重新组建。(三)地位不同:仲裁庭要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办案活动对仲裁庭中吃请收礼、枉法裁决的直接责任人,仲裁委员会有权进行惩戒。但就具体案件而言,仲裁又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得以监督为名干预仲裁庭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独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
北京作为我们中国的首都,北京当然有区别于其他地方的劳动仲裁程序,大家都在问北京劳动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资料,马上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北京的劳动仲裁程序,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北京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就是北京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流程,大家可以看出北京也是要先写申请书的。但是北京最特别的是,申请的劳动人员要进行身份的证明才能进行后续的程序,在北京身份的证明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上述信息就是律图 小编为您整理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仲裁庭,仲裁庭和法庭的区别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仲裁庭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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