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分析:开空头支票应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在支票的使用过程当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有支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并且
法律分析:开空头支票应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在支票的使用过程当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有支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并且也影响了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和经济的秩序,所以应该对于空头支票罚款,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的秩序促进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央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空头支票的处罚通知中规定了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罚款程度。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罚款的标准为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 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 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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