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一男子酒后拍摄辱骂警察内容的视频,并用侮辱性词语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造成不良影响。结果很惨烈~ 10月23日晚,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组织了一次夜查酒驾的统一行动。警方接到举报称,一名男子拍摄了交警夜查工作现场的视频画面,并无故辱骂交警。该男子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上通过语音和文字发布侮辱警察的内容。
转发500次,转发500次入刑标准
近日
一男子酒后拍摄辱警内容的视频
并配以侮辱性的文字
发布在互联网社交平台
造成不良影响
结果悲剧了~
10月23日晚
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组织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
警方接到举报
一男子拍摄交警夜查工作现场的视频画面
无端辱骂交警
男子采用语音、文字的形式
将辱警内容发布在互联网社交平台
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京九派依法受案,违法当事人刘某闻讯后,关闭手机逃避责任。
10月28日,警方传唤违法当事人刘某。经查,刘某,1989年出生,颍泉区周棚镇居民,系某物流货运公司的司机。
事发当晚,刘某和朋友聚餐时过量饮酒,饮用约八两白酒和1瓶啤酒。饭后,刘某步行遇到交警夜查酒驾。在酒精作用下,刘某拍摄发布了辱警视频并随后发布在网络上。
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
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8日
罚款500元的严肃处理
交警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
小编在此提醒
在民警执行职务时对民警进行殴打、辱骂,或者发表诋毁国家法律的不当言论,都是对法律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所以请大家学法尊法守法,共同做法治社会的实践者。
还有哪些言论不能随意发表呢?
不可以传播违法、犯罪言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传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能在网上散布谣言。
谣言止于智者,但就有一些好事之徒唯恐天下不乱,或出于发泄情感、或出于恶作剧,发布子虚乌有的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恐慌的,情节比较轻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以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文字、图片或视频。
有些人与他人有矛盾,比如说谈恋爱分手了,将女朋友的裸照在网上发布,并配以污秽、下流的文字肆意侮辱,或者造谣生事,恶意毁坏他人的名誉,自己是长出了一口恶气,但对他人的伤害以及方面影响,是无法短时期挽回的。其实,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他人,在自己道德品质饱受质疑的情况下,有时候也不得不吃官司。我国《刑法》规定,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被转发500次,或者被点击5000次以上,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不发表煽动性、伤风败俗类言论。
网络是一个公共空间,自己在获得自由的时候,不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中华传统优良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是得到绝大多数人认可并崇敬的,是中华民族的根,网友不能因为个人情绪,伤害绝大多数网络的民族情感。根据刑法规定,在网上发表煽动性、伤害民族情感、违背道德伦理言论,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泄愤圈”
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转自:阜阳交警
来源: 阜阳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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