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成立不论去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公定力是一
行政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成立不论去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者假定的效力,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依照法定程序经法定机关推翻之前都该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之所以要最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社会要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做充分的尊重和信任,从而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合法。
确定力是指一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来源于发的安定性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效力,指除了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就不能要求改变此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变更自己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拘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言的,对外人不具有效力拘束力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双方的行为应该与行政行为规定的全力以为保持一致。
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效力。执行力是潜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的一种效力,而不是根据这种执行力所采取的、表现于具体行政行为外部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执行力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
自己一个一个打的,照着教材总结的,绝对正确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的四个方面是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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