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医疗,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张强律师 法律咨询 2022-03-29 19:21:12

导读: 为认真学习贯彻* * * *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扎实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邀请西城法院人民法庭林涛法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 此次法律培训以现场讲座和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参加人员覆盖西城。

侵权责任法 医疗,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扎实推动民法典实施,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邀请西城法院民一庭林涛法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本次法律培训以现场授课和视频会议形式举办,参加培训人员覆盖到西城区卫健系统各单位和辖区各医院。

侵权责任法 医疗,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篇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解读好民法典,对不同职业和不同需求的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林涛法官根据授课的特点,从诉讼审判的角度出发,深入浅出地为大家讲解了民法基本原理,特别是与医疗损害纠纷相关侵权编的内容。林涛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句解读了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对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做出了具体说明。对于民事案件诉讼证据,通过案例视频,说明审判实践中对责任划分的考量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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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涛法官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突出的问题通过举例进行了分析。

病历书写不规范被推定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在对骨肉瘤患者手术中,手术切除患者背部体表皮肤和皮下组织面积较大,患者在术后认为腰背功能活动受限严重,医方不当手术方案有过错,要求赔偿。本案诉讼中,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院提交的病历材料中未保留必要病理报告和切片,导致在医疗鉴定时,医方无法证明术中切除过大皮肤区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专家组认定为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几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就是出现无法提供病历资料的这种情形,因此被推定存在过错。也许该手术符合指征,患者术后恢复良好,但就是因为医方无法“自圆其说”,反而被认定为过错。

未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某老年患者的心脏病病情严重,经评估无法耐受搭桥手术,医方考虑应用尚属于临床试验阶段的主动脉瓣置换手术。该手术方案在欧美临床应用阶段已明确不能接受该手术方式的禁忌症,而本患者所存在的心脏瓣膜畸形就属于明确的绝对禁忌症,医方在手术前检查已经发现患者存在禁忌症的情况,但只在术前告知有手术指征,但未告知属于手术禁忌症,使患者丧失选择不手术的机会,这种情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在术中因为血管损伤后救治无效死亡。因此,医方告知不足与患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自主决定权是重要的人格权益,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在患者做决定前提供充足的医疗资讯,以保证患者可以客观理解治疗方案和治疗获益及风险。而一旦告知不充分,使得患者丧失选择的机会,且造成损害后果,医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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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林涛法官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针对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出了一些有益建议。林涛法官建议:

(一)强化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在公共区域采集图像要有提示标识;

(二)患者病历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非经合法目的,不得公开;

(三)强化安全保障意识,对于可能发生摔伤、碰撞的公共区域注意防范风险。

参加培训人员认真聆听,受益匪浅。通过培训对民法典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把学好用好民法典作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相关侵权问题的必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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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西城法院 |

| 编辑:潘歆宇 田婧 汪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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