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k0/]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审计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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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遏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屈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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