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规定第(四)项包括: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其中第(四)项内容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也用了同样的表述,明确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此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那么,其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究竟都包括哪些人呢?别着急,小编给你画了一张图(点击看大图)~~~
图中——粉色为直系血亲;绿色代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黄色代表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生自己的或者自己生的,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代内旁系血亲:不是自己生的或者生自己的,但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配偶的谁或者谁的配偶,无血缘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看了这张图,小伙伴们对这些需要“回避”的关系应该更清楚了吧。今后参与采购活动时,可以随时拿出这张图来看看~
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人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帮助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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