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每日法全媒体记者刘忠全近日,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受某建筑公司委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二期工程”进行施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近日,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受某建设公司委托,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二期项目”部分项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项目工程于2019年11月13日竣工结算,期间陈某雇佣146名工人参与施工,并约定由陈某支付劳动报酬。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批次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于2019年8月逃匿、逃避支付上述劳动者报酬。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陈某期限内整改,陈某仍继续逃匿、拒不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后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上述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456772元。陈某拒不支付146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34567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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