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故意毁坏未规范停放的车辆行为定性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12:33:01

导读: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以故意破坏不规范停车罪定罪车辆行为。钟灵[案例]田把车开到了某市某酒店门口的公共停车位。由于田认为停在自己车左侧的车超出了停车位线,无法

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以故意破坏不规范停车罪定罪车辆行为。

钟灵

[案例]

田把车开到了某市某酒店门口的公共停车位。由于田认为停在自己车左侧的车超出了停车位线,无法正常从驾驶室下车,只好从副驾驶室下车。他感到愤恨。他先用脚踢了一下车尾,然后将手中的瓶装饮料扔向车后挡风玻璃,导致后挡风玻璃破碎。经鉴定,该车受损价值人民币6000元。

[评论]

如何对案件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田不满别人停车,影响他下车。为了发泄情绪,他找借口制造事端,肆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某因停车纠纷损坏了特定车辆,其故意是报复他人,并非破坏社会秩序。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观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有无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打游戏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寻衅滋事或找借口。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主观目的没有特殊要求。因此,如果行为人为特定原因毁坏他人财物,且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田之所以砸他人车辆是因为他人在停车位线外停车,无法正常下车。原因是有的,很难认定他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花招等主观故意。

从侵犯的对象来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是否特定。在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通常具有任意性,对对象的选择没有明确的目标,具有可替代性。被侵害的客体除了他人的财产权外,还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产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本案中,田针对的是停车超过停车位线的具体车辆,导致其难以下车,其伤害行为仅限于此具体车辆。侵权对象特征明确具体,不扰乱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求。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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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标准罪和故意毁坏不规范停放的车辆行为罪的定性和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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