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和程序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19:30:55

导读: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担保的条件和程序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保证人物权通过法定程序

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申请担保的条件和程序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保证人物权通过法定程序,如对所担保的标的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取得其债权优先受偿权的过程。申请担保物权的特点是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可以简单快捷的实现债权,不需要漫长的诉讼过程。

一、担保申请物权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保证人物权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一节,该节

1.应用程序条件:

保证物权的申请,由保证人物权及其他有权请求保证物权的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向被保证财产所在地或者保证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提出。

2.行使担保物权 条件:

(1)主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应由主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由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书、抵押物占有状况等证明。

(三)履行期限届满,债务未清偿的;

(4)法定的、约定的担保物权发生;

(5)有担保债权的确定,如在多方担保和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有明确的受偿顺序和明确的受偿份额;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申请担保需提交的材料物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申请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物权:

(1)应用。申请书应当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

(2)证明担保存在的材料物权,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其他权利证书、质押权利的权利证书或质押登记证明等。;

(3)证明担保实现物权条件的材料;

(四)对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也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具体实现担保的程序物权

(一)明确申请人和主管法院。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9条规定,申请人为保证人物权及其他有权请求保证的人物权。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或其财产被留置的所有人等。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0-364条和《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由管辖法院向被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押案件由权利证书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证书的质权,由质权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在多个抵押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况下,不同物的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予受理。

(2)填写实现担保的“申请表”物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和履行、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债权是否达到清偿期限等进行担保。,以及担保条件是否实现,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1.申请表。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的,申请时的理由和相关证据应当充分、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证明担保存在的材料物权;证明担保实现的材料物权条件;对担保财产现状的描述;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明确法院的重点审查内容是撰写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和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债权的范围,担保债权是否达到清偿期限等。,以及担保条件是否实现,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3.以上回顾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个要求”: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保证条件实现的物权是否成功;第三,被担保的财产能否被执行(简称“三要件”)。申请担保物权的程序性工作要紧紧围绕这三个要素来进行。

(3)法院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法院受理申请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已实现担保物权条件的,允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有实质性争议的,可以裁定允许拍卖或者变卖无争议部分的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通知书等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被担保财产的数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可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询问,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有关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申请保全担保财产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将被驳回。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准予担保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03和204条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0-364、369、370、371、372条

3.民法典第392条

作者:张虹,四川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高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秘书、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川省首家婚姻家庭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律师

海南国际仲裁院、北海国际仲裁院、钦州仲裁委、绵阳仲裁委、眉山仲裁委、遂宁仲裁委、自贡仲裁委、鹰潭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调解中心、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都市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成都市郫都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专长:房地产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高端婚姻家庭事务、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以及申请担保物权的条件和流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担保人需要条件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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