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22:07:51

导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区域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聘用制度改革,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的水平。

第八条人民政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折叠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容貌标准;城镇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容貌标准。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和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建筑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在城市的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粉刷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透明和半透明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性选择作为边界。

沿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管理单位、个人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养殖、改建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行驶的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容貌。

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围栏或布罩;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必要时进行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展示、张贴宣传品,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折叠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k0/],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常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和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求,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厕的保洁和管理。公厕的管理者可以收取适当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或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的垃圾通道或者垃圾存放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两侧、居民区或者人员密集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垃圾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前提出拆除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按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设置的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民区、街道等场所,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项清扫。

第二十四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清扫保洁。

各类摊点,由从业人员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城市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经营者清扫。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舶负责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

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实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付费

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天然气和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回收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的市区;因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折叠第四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展示、张贴宣传品;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未密封、包裹或者覆盖,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七)街道场地未设置护栏或遮蔽物,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覆盖,或完工后场地未及时清理平整,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以处以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无建制镇的城镇居民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2]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这座城市/[/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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