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介绍一下、10 指导性纠纷案件详细意见(2022年版)1.连续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续购车未办理
介绍一下、10 指导性纠纷案件详细意见(2022年版)
1.连续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续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时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机动车已经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且相关登记资料已经交付的, 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营控制权和运营收益权,负有法定义务变更(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但登记车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号)
2.如何确定“好心一起骑”交通事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司机应该为那些好心骑车的人负责。一个好心的同车乘客免费乘车的行为,并不代表他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司机对善意同车乘客的注意义务不分有偿和无偿。无过失责任也适用于司机。骑手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如果骑手没有过错,可以酌情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支持。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号)
3.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交通事故第三条规定的“人身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有权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选择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的赔偿顺序。如果索赔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超过所有保险人的预期合同义务,不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6号)
4.交警部门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认定事故事实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不能认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作出判断和认定。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号)》。
5.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事件,人们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参加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当排除未参加强制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的适用。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号)》。
6.诉讼期间,被害人已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城镇居住。伤残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籍变更为城镇户籍并已在城镇居住的,伤残赔偿金额按照城镇家庭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南与参考》(第38号)。
7.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索赔为由,对抗受害人对交强险的索赔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交通事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与被保险人已经理赔为由反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号)
8.被保险机动车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意见】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离开被保险车辆的,不能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也不应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索赔对象。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南与参考》(总第43号)
9、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到伤残日期前的哪一天?
【问】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害人在起诉前受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肇事者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进行了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鉴定结果。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该算在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当计算到第一次伤残鉴定的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认伤残,可以算作误工费的截止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计算到第二次伤残日期的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判中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院采纳了本案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推翻了第一次伤残鉴定的结论,第一次伤残鉴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在第二次伤残鉴定时确定损失的时间。请问,哪个观点是正确的?
【答】从理论上讲,对被害人的赔偿是全额赔偿原则。从受害人受伤之日到伤残之日前一天的误工费和伤残后的伤残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南与参考》(总第43号)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金该由谁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不应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镇敬老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资料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第45号)
一直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侵权、因果关系、赔偿标准、保险赔偿范围等案件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来源:民事和商业惯例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介绍一下、10 指导性纠纷案件的详细意见(2022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