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驳回起诉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2 23:07:02

导读:判决驳回诉讼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诉讼还是驳回诉讼?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原告张、邓系夫妻。二原告与被告杨因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2016年3月17日,杨将宅基地东院墙拆

判决驳回诉讼驳回诉讼区别,驳回诉讼还是驳回诉讼?

一个法律案件的事实

原告张、邓系夫妻。二原告与被告杨因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2016年3月17日,杨将宅基地东院墙拆除。受张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东院墙两次修缮费用为16778元。鉴定报告称,土地使用权证为X(1991)第号,现场照片为某村6号宅基地东院墙。据此,原告张、邓起诉要求被告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778元。被告杨辩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不归原告所有。

2003年,原告张从其父处继承编号为(1991)X第号宅基地一处。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面积23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6平方米。经查,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28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6.8平方米。该地块的四至、面积、建筑布局等与市(1991)第号土地使用证不符。,而且他们不在同一块土地上。被告人杨提供了一份与房主高某某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用以证明其拥有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使用权的份额。原告认为,该证是1951年颁发的,土地已多次变更,与杨无关。

分歧

原告在本案中直接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是否正确,如何正确处理其诉讼,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的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被告杨也依据土地产权证主张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政府可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和解。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侵权行为才能归责。因此,当事人应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再就相关的权利纠纷提起诉讼。故本案应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财产权保护纠纷,其正确处理必须以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为前提。因此,在双方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以确定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然后才能在实体上妥善处理相关权利争议。未经法定程序,当事人已明确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相关权利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据此,本案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评论和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正确区分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告拆除涉案宅基地的东院墙,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上述两种意见在本案原告诉讼的认定上应该是一致的,即原、被告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实际存在争议,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因此,双方应首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才能正确处理相关的权利纠纷。上述两种意见虽然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但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明确驳回诉讼请求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和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或者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权利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定不成立,其实体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前置程序;等一下。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在形式上都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具有实质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采取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所以采取裁定的形式。但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为了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的实体权利。一旦this 判决生效,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就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司法处理。因此,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在明确了上述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的基本区别之后,在本案中不难看出,上述第一种意见实际上未能正确区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其处理方式等同于将驳回诉讼请求等同于驳回起诉,这显然是错误的。由于本案中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一个财产权保护纠纷,其正确处理必须以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为前提。原告与被告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实际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以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然后才能在实体上妥善处理相关的权利纠纷。因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人民法院才能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未经法定程序双方已明确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也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待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依法明确后,双方可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

上述第一种意见虽然正确,但在最终处理中错误地采用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相当于在处理原告的实体权利。一旦此判决生效,今后,即使涉案宅基地经法律程序确认归原告所有后,原告也不能再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明显与本案的认定不符。综上,本案应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即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刘小慧·刘晓林

单位: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和德州市夏津县法院。

编辑:石慧审核:傅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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