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还是70年,国土知识小讲堂四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20:47:33

导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对土地讲堂了解不多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登记。前面几节我们学习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别登记,但是从实际登记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对土地讲堂了解不多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登记。

前面几节我们学习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别登记,但是从实际登记情况来看,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以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比较常见的登记形式。今天重点讲一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况: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

2.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竣工房屋材料;

(六)房地产测量或测绘报告;

(7)区分所有建筑,确认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八)相关完税凭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重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一致;未登记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土地权属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与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是否完整规范,权属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性质是否准确,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了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权属;

(4)有查封或预查封登记: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或预查封,申请人与被查封人一致的,不影响国有建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②商品房预查封的,不影响国有建设用途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国有建设用途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1.申请前提:国有建筑使用权和已首次登记的房屋的权属;

2.适用情形: (一)权利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

(四)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房地产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 (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2)共有人名称变更的,可以由变更后的权利人申请;

(3)面积、用途等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共有人申请。

4.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产权属变更材料,包括: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变更后的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土地图、土地界址坐标等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外,,还需要提交:

一、部分土地收回造成房屋面积、界线改变的,报请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决定;

B.因改建、扩建导致房屋面积、界线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

c、如因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

D.变更其他区域和界线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支付凭证;

③改变用途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和相关完税凭证;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证明;

⑤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对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

⑥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或有效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核重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变更申请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三)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是否完整规范,权属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性质是否准确,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4)预告登记的存在,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其他不涉及权属的登记变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六)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提交了缴纳土地价款的证明;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申请前提:国有建筑使用权和已首次登记的房屋的权属;

2.适用情况:(1)买卖、交换、赠与;

(二)继承或者遗赠的;

(3)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

(四)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所有权转移的;

(五)共有人数量增减,共有人份额变动;

(6)因分立、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主体:(1)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双方;

(2)单方适用:①继承或遗赠;

②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4.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产权过户材料,包括:(1)出售的,提交买卖合同;交易所,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②继承或受遗赠的,提交以下材料:a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b、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的其他材料等。;

C.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D.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室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

E.如果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或继承人可以参考上述材料;

F.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房地产权利材料;

G.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H.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协议。

(3)以固定价格(股份)出资的,提交以固定价格(股份)出资的协议;

(4)因合并、分立导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和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⑤共有人增减的,提交共有人增减协议;股份发生变化的,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⑥因房地产分割、合并而发生权属转移的,应当提交分割、合并协议或者记载分割、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单位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交主管机关对单位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立、合并后的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如房地产权属调查表、地块地图、地块界址点坐标等;

⑦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书;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和税费缴纳凭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查重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理由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过户的国有房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登记原因一致;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被查封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4)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受让人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五)有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否已被注销;

(6)对登记有异议的,受让方是否签署了知悉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7)依法应当缴纳地价款和税款的,是否提交了地价款和税款缴纳凭证;

(八)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申请前提:国有建筑使用权和已首次登记的房屋的权属;

2.适用情形:(1)不动产灭失;

(二)债权人放弃权利;

(三)不动产权利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而消灭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消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主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其他权利人;

4.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材料,包括:①不动产灭失的,提交灭失材料;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有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或者查封登记的,抵押权人、地役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应当提交注销书面材料;

③不动产依法被没收、征收、追缴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机关审核重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不动产灭失的,是否已按要求实地勘验;

(三)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已被抵押、地役权登记或查封,权利人放弃申请注销登记权利的,是否已征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登记权利人和查封机关的书面同意;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6.撤销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项的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撤销和失效。

总结:以上内容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50年或70年的详细介绍,对土地讲堂的小知识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登记。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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