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废止,关于开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18:34:20

导读:社会保险费申报和支付管理规定废止,关于开展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

社会保险费申报和支付管理规定废止,关于开展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台州市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2021年12月底前,所有仍在泰州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职工和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新增参保人员无需再次申报。

二、申报要求

长度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加班费等)如实申报参保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2.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行业单位,不需要单独申报工伤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3.各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缴费基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统一调整。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比例自动调整。

三。申报方法

长度参保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网报系统自行申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需要调整缴费比例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经办窗口申报。

四。申报时间

2022年5月17日至6月20日。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人

1.对于已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完成缴费工资申报的职工,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启动。

2.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职工申报的工资收入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单位申报的2022年度缴费基数与申报前1-6月实际缴费基数的差额进行补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资收入的,按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征收各种社会保险费。

4.申报时要填写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要修改其他项目。参保职工基本信息有误的,按规定另行申报变更。

(来源:天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投稿及区域合作请于24小时内邮件回复至新报3469887933#qq.com24。】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废止、关于开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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