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新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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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则2022,新规则!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文章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各级监管部门市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还是给予//。

文章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刑罚的比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5)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事人主客观条件等相关因素,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以及各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监管部门制定的市场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法、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

第五条

对于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他们可以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顺序或范围。

如果下级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冲突,则适用上级/[k2/]监管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包括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顺序、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

在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是否给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类型,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类型的具体情形;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范围的,明确划分便于操作的裁量阶次,确定不同阶次适用的具体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一行为或者共同行为的,应当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单一行为或者共同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需要降低行政处罚以下法定刑种或者幅度的,应当经过严格评估,明确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如果存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则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和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时,可能存在明显不当、明显不公平,或者适用裁量基准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可以调整适用。审批材料或集体讨论记录应纳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可能出现前款所述情形,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处罚的动态调整机制

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发生了重大变化,及时进行了调整。

第十条

本意见中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不给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律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低于最低适用法定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或幅度。包括对违法行为选择比应当判处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判处的时候不判处同样的处罚,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从轻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金数额应为从最低限额到最高限额范围的30%以下。

(4)较重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金数额应为从最低限额到最高限额范围内较高的30%。

文章X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拒绝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五年内未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和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事情。

第十二条

第一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依法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坦白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市场违法行为;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为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六)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精神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提供证据;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应急处置措施行为的;

(2)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指使、胁迫或者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四)阻挠或者拒绝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隐匿、转移、毁损、使用、处置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视为加重情节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较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后酌情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石国监发〔2019〕277号)同时废止。

总结:以上内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程2022,新规程!详细介绍《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理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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