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最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发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4 17:57:56

导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有最新管理办法,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发布。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有最新管理办法,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发布。

为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效益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托幼服务。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相关部门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定时照料和临时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四条托幼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幼机构。老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应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幼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第六条城市托幼机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子女的托养服务需求。

第七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托幼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

第八条支持用人单位以自身或者其他单位联合组织的形式,为工作场所的职工提供福利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第九条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化方式,在产业集聚区和就业群体密集的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

第十条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幼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站)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场地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选址应当选择自然条件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害的建筑物、设施和污染源,并符合抗震、防火和疏散要求。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建筑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并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四条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托儿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并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用品,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备户外活动场地、适宜的游戏设施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共场所和设施。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四章人员规模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婴幼儿护理规模,配备综治、看护、卫生保健和安保等人员。

托儿所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保育教育、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并经托儿所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护士主要负责婴儿的日常护理,安排游戏,促进婴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护士应具有婴幼儿护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并接受过婴幼儿护理和心理健康知识的培训。

保健人员应当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由取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一般有三个班:护理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

18个月以上的婴儿可以混班,每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级的生活单元应独立使用。

第二十条合理配备的护理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婴儿班1:3,小班1:5,大班1:7。

第二十一条按照托儿所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

第二十二条独立的托幼机构应当至少有一名保安员值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托幼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托幼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的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保障其安全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相关部门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照料、半日照料、定时照料和临时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四条托幼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等材料,并填写备案书(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卫生部门应当向申请备案的托幼机构提供备案回执(见附件3)和《托幼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见附件4)。

第六条托幼机构变更备案项目的,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托幼机构终止服务,应当妥善安置被托幼者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卫生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托幼服务相关政策法规、托幼机构备案要求和托幼机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信托管理

第九条婴幼儿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托幼机构申请接受托幼教育,并提交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真实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与婴儿监护人签订托幼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婴幼儿进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离开机构超过3个月的,回来的时候要复检。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更新,并定期报送备案部门。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接受探视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托幼内容和方式。

儿童托养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对婴幼儿至关重要,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育。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看护照料、饮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等内容,接受监督。

第四章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做好餐饮、饮水、喂养、如厕、洗漱、清洁、睡眠、脱衣、玩耍等服务。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遵守喂养规范,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均衡膳食。如有特殊喂养需求,婴儿监护人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在冷热季节或者特殊天气条件下可以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游戏活动应当关注婴幼儿的情绪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各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提供适当的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体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充分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托幼服务的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儿监护人沟通婴儿发育情况。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天健康观察,发现婴儿有身体、精神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托幼机构发现婴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住院治疗或者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患病儿童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在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职人员患传染病时,应立即离岗接受治疗;治愈后必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复工。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托幼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儿运送制度,婴儿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运送。

第三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教育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预防、避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确保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托幼服务、安全等监控系统。监控系统保证24小时设防,婴儿的生活和活动区域要全覆盖。

监控视频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90天。

第七章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和在线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托幼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托儿所备案表

2.备案承诺书

3.托儿所备案回执

4.托幼机构基本情况通知

附件1托儿所记录

_ _ _ _ _ _ _ _卫生委员会(局):

经_ _ _ _ _ _ _ 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 _ _ _ _ _ _ _(托幼机构名称)于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合法登记成立,该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组织名称:

机构住所:

注册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性质:□营利性□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护理□半日护理□定时护理□临时护理。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机构建设领域:

室内使用面积:

户外活动区:

接受度:人

班级类型:□幼儿班□小班□大班□混合班。

联系人:

联系信息:

请记录在案。

备案单位:(盖章)

年日

附件2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写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本人已承诺知晓托育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承诺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通知书》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不得以托幼机构名义从事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积极接受和配合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真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盖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日

附件: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的某一天

归档项目如下:

组织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 _ _ _ _ _ _ _ _卫生委员会(局)(盖章)

年日

附件4保育机构基本情况通知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幼儿园管理办法》托儿所卫生保健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其他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应符合《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幼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国家卫生委员会官网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最新管理办法、托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幼机构发布管理规范(试行)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管理。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