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烟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具备这些条件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09:27:13

导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烟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符合这些条件。新京报讯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为平稳有序开展与电子烟相关的烟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烟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应符合这些条件。

新京报讯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消息,为平稳有序开展与电子烟相关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行工作,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许可证(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许可证 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电子烟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坚持法治思维和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布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2)放管结合,创新机制。按照国家“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在不新增许可事项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创新等措施,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生产企业电子烟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和政府服务,分步推进,确保许可证发行平稳有序发展。

二、许可范围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气雾剂、电子烟用尼古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可分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

(1) 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别)。

1.香烟炸弹生产(国内销售/出口);卷烟替代加工;卷烟品牌控股(内销/出口)。

2.电子烟及吸烟用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加工;电子烟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雾弹、烟具产品生产(内销/出口);加工与香烟和吸烟用具一起出售的产品;结合香烟和吸烟用具销售的产品的品牌持有(国内销售/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质)。

雾化生产(国内/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的尼古丁)。

电子烟尼古丁的生产(国内销售/出口)。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加热型卷烟吸烟用具、加工、品牌持有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生产加热型香烟和吸烟用具(国内销售不零售*/出口);加热香烟用具进行加工;香烟加热器具的品牌持有(国内销售不零售*/出口)。“内销但不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与电子烟相关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的资金;

2.具备必要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生产企业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除上述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电子烟委托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与电子烟生产企业相关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气雾剂、烟碱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生产经营场所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气雾剂、电子烟用尼古丁等。基于安全因素;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取消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资格未满三年的;

3.申请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受到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且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了生产企业许可证;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有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

7.申请人生产、加工、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四。接受和批准

(1)处理权限。电子烟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并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应用方法。申请人可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窗口线下申请,或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服务行政许可网上申请。

电子烟生产企业相关分支机构单独接收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其法人单位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持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范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或者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审批时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依法需要听证、评估、检查、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外承诺减少时限的,以承诺时限为准。

(4)验收和批准。申请人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住所地(主要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动词 (verb的缩写)保障措施

(一)完善措施,加强监管。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2)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在严格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并妥善处理现有企业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统筹规划,研究制定调度安排,各有关企业要按调度要求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受理、审批和发放。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子烟生产企业相关业务指导和政府服务,分步推进,确保平稳过渡;应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断规范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布,有效促进电子烟行业有序发展,实现电子烟行业治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电子烟企业的合法权益。

(3)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严格落实责任要求下,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整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关申请的受理工作。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落实、制度创新和市场监管为重点,确保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编辑京欣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国烟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用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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