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09:43:24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近年来,HD等大型房地产开发商频繁支付或拒绝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

详细介绍一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

近年来,HD等大型房地产开发商频繁支付或拒绝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逐渐增加。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如何行使票据权利?听听知名律师怎么说。

2017年5月,随着央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发布,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火热起来。据上交所统计,截至2021年8月,票据市场总业务量为13.54万亿元,同比增长33.53%。其中承兑金额1.84万亿元,背书金额4.54万亿元。其中,承兑余额14.46万亿元,同比增长3.51%;1-8月累计受理15.91万亿元,同比增长7.87%。其中,银票承兑13.43万亿元,同比增长7.15%;商业票承兑2.48万亿元,同比增长11.99%。票据背书4.54万亿元,同比增长32.55%;1-8月累计签注36.57万亿元,同比增长22.24%。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支付。如何行使票据权利?听听知名律师怎么说。

图1:2019年以来票据市场总业务量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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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019年以来票据承兑金额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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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019年以来票据背书金额变化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发现2017年以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诉讼数量逐年上升:2017年143件,2018年749件,2019年2401件,2820件。下面笔者通过检索一些电子商务票案例,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分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律师建议。

1.如果延迟付款,追索权将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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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后固定时间支付的票据。根据《比尔·劳》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仍可以在汇票期限内向出票人要求付款,但承兑人拒绝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在票据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律师的建议

持票人应建立商业票据的台帐制度,定期核对商业票据的到期时间,及时行使票据权利。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是实现票据权利的程序性规定。如果不按照规定履行这一程序,持票人将失去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实现将缺少一层保障。如果持票人确实按时提示付款,他可以及时向付款人或承兑人作出解释,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向其要求付款。如果被拒绝付款,可以依法向出票人、承兑人请求付款,也可以根据票据的基本法律关系请求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提醒。持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并在提示付款期限过后再次提示付款,因为这将取消之前的提示付款,导致逾期提示付款和丧失追索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第888号判决书】认为“本案中,虽然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的核工程公司在提示期限内作出了拒绝付款。鉴于承兑人中的核工程公司已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即付款提示期内作出了拒绝付款的意思表示,持票人博湖农商银行不丧失对之前所有手,即吉林集安农商银行、龙里国丰村镇银行的追索权。“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在提示期间拒绝付款,也可视为有追索权。

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第23896号】认为“桥合力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新沃运输公司提示付款并撤回,其后续付款在付款提示期内未再次提示。巧合力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新沃运输公司出示了该笔款项,新沃运输公司拒绝签收。这样的情形属于“持票人在付款提示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情形。票据持有人乔合利公司未在票据到期日后的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在票据到期日后逾期提示付款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

二。可以提前提示付款,但建议在付款提示期内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可能丧失提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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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票人在到期日之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接受付款,拒绝付款,或在到期日的次日付款。实践中,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简称“期限”)之前提示承兑人拒绝付款,那么当票据到期时,持票人需要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票据到期后10日内)再次签发提示付款,以行使票据权利。因为预付款提示流程因承兑人拒绝而终止。如果承兑人未能在到期日之前对付款提示作出回应,则当汇票到期时,持票人无需再次出具付款提示,因为ECDS系统将显示付款提示继续。承兑人到期未签收付款的,仍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持票人有追索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持票人不得在付款提示期后(汇票到期后10日)再次提示付款,这将导致之前的提示付款被取消,可能导致逾期提示付款和丧失优先追索权的法律风险。

律师的建议

如果持票人在付款日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在付款日前拒绝付款,持票人需要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再次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追索权。

案由: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与日照万泰搬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20)鲁11 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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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待签即期付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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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普通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待签付款”。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ECDS系统将在承兑人回应之前显示待签署的付款提示。在这种状态下,持票人只能等待承兑人签收付款。如果承兑人未能签字付款,持票人将面临既不承兑。

针对“提示付款待收”的法律地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主流观点认为承兑人持续的“提示付款待收”状态已构成实质拒绝,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案例:【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第1295号判决书】认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滨州汇鸿公司在付款提示期内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也未出具拒付证明或退票理由,致使票据处于该状态。从滨州汇鸿公司提示付款至2019年1月24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待签付款”的持续状态已构成实质拒绝。此时,滨州汇鸿公司应意识到付款已被拒绝,应依法及时行使对其在先手的追索权。

案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第3396号判决书】认为“涉案票据于2021年1月16日到期,被上诉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后,该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状态,至今未付款。因此,涉案票据的承兑人在持票人恒弘商业银行提示付款后一直未签章,且该票据到期后仍未付款,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故被上诉人对涉案票据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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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流观点外,也有法院认为这种状态不足以认定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上的拒绝证明,持票人对前手没有追索权。

案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闽(2019)闽04第1951号判决书】认为“虽然电子票据系统对涉及6张票据到期日的付款提示申请无响应信息,付款提示后的追索信息显示为‘不拒绝追索’,但该内容不足以证明承兑人宝塔财务公司拒绝付款的事实”。

律师的建议

“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消极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拒签证明”的认定也不能机械认定。承兑人既不签署也不拒绝“提示付款”的指示,随其去。这种连续状态既是拒付的行为,也是拒付的证明。持票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在追索权期限内未付款,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需要提醒持票人的是

建议采取各种方式提示付款,并在提示付款到期后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因票据限制而丧失追索权。

四。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已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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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国经济下行、投资放缓的大经济环境下,在疫情影响、房企债务违约风险上升的现实背景下,逃票、提示待签付款、到期签约不付款、直接拒付等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越来越多。一旦商业票不能被接受付款,持票人将面临不付款的财务压力。

律师的建议

持票人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注意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评价。建议只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好的大企业,或承兑汇票关联企业。在票据存续期间,还需要跟踪出票人和背书人信用的动态变化。当发现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增加。在未及时付款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出票人、承兑人和前手背书人的情况,有选择地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因票据权利限制不能行使追索权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基于供货合同、购销协议等票据基本法律关系,请求直接提前返还相当于未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

动词 (verb的缩写)票据时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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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比尔·劳的有关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若干票据时效问题。如果持票人未能在相应的时间采取相应的票据行为,可能会丧失一定的票据权利。这里特别提醒一下。

01

付款期限为10天。在此期间,持票人必须提示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或委托收款行提示付款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并丧失追索权。

02

追索期为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超过该期限,追索权即告丧失。

03

追索期为3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起诉日起三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行使追索权,则追索权将会丧失。

04

延期付款的追索权期限为2年。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过票据权利限制的,持票人在作出解释后,仍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 2090号判决书】认为“品众公司未主动向最终持有人清偿,2020年1月被诉讼追索。即使从品众公司收到对方诉讼材料之日起,直至其于2020年9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对其前身的追索权,也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三个月行使期限,相应的追索权已消灭。”

综上所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于ECDS系统的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便捷性,近年来发展迅速,并呈现出逐渐取代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上游企业采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在此,笔者建议持票企业谨慎接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如果他们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提示他们付款,不要重复提示。如果商业汇票没有及时签字付款,可以通过发函催促、协商、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如有不能承兑的风险,建议尽快采取法律措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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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比尔·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

商业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资料来源:张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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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介绍一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支付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知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时该怎么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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