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举例,刑事被害人有必要做伤残鉴定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20:58:01

导读:被害人和受害人为例,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伤残认定?文|文慧对罪犯被害人的保护应体现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是由暴力伤害引起的,而暴力刑事案件

被害人和受害人为例,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伤残认定?

文|文慧

对罪犯被害人的保护应体现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是由暴力伤害引起的,而暴力刑事案件通常涉及身心伤害受害人。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受害人如果伤害比较严重,通常第一时间会想到伤残鉴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不支持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大部分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能不会考虑伤残鉴定。那么在实践中,是否有必要在刑事案件中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害人?笔者持肯定态度,认为有必要做伤残鉴定。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必须启动伤残认定程序。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第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被告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没有人直接决定支持赔偿,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可以获得伤残赔偿的法律支持。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批复》(2014)。答案是明确的:“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均可纳入判决赔偿范围。”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为了获得伤残赔偿的判决,启动伤残鉴定程序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最高法研究室的回复明显与《刑事诉讼法》(2012)不符,涉嫌违反上位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回答是如此有效,以至于所有法院都可以毫无顾忌地判决交通肇事罪犯被害人有权获得伤残赔偿。从刑事被害人保护的角度,笔者赞同最高法院的上述答复,认为刑事诉讼法还应包括两金(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也与现行司法实践相矛盾!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本质区别吗?其实没有!

其次,法律不禁止刑事和解,做出伤残鉴定有利于确定赔偿参考标准。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要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也没有限制被告人就伤残赔偿金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2013)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刑事调解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不干涉被告人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超出刑事诉讼法范围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自然可以通过调解和解予以确认。对于刑事调解或者刑事和解,具体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为了避免被告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较大分歧,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的伤残赔偿制度。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做伤残鉴定有助于确定赔偿参考标准,减少双方的分歧。其实法官调解也是有好处的。

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以“伤残级”作为量刑依据。

刑事案件中,伤残等级,交通事故除外,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也是认定量刑的依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2017)》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可以考虑伤残的程度,或者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部分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普通伤残每增加一级(十级至七级),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对于每一级严重残疾(6至3级),刑期增加6个月至1年;特别严重残疾每增加一级(一至二级),刑期增加一至三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明确量刑指导依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及时申请伤残鉴定。

第四,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标准不同,通过伤残鉴定有助于判断被害人伤情的程度。

众所周知,伤害刑事案件定罪的重要参考是伤害鉴定意见。但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标准并不统一。刑事重伤和轻伤的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中的伤残等级不对应。因此,如果只做伤情鉴定,并不利于区分被害人受伤的严重程度。以伤残鉴定的形式,区分伤残等级,有利于法官在办案时明确判断受害人的伤害程度。

第五,刑事案件中的伤残等级认定也可以用于后续的民事索赔案件。

也许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一定能达成刑事和解。这个时候在刑事诉讼中做伤残鉴定还有意义吗?作者还是持肯定意见的!刑事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不能达成刑事和解获得伤残赔偿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伤残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三期明确了一条判决规则:“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身体伤害,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刑事案件受害人如果因犯罪行为致残,必然会影响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生活成本增加,物质收入变相减少。因此,伤残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民事诉讼中不支持刑事被害人伤残赔偿的案例数不胜数。笔者建议,对于上述公告案例,应当以地方法院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依法支持刑事被害人伤残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

综上,对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应在第一时间申请伤残鉴定;对于其他伤害的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也可以考虑启动伤残鉴定,受益良多而不害。说最后一句,罪犯被害人的保护很重要。再次,对罪犯被害人的保护是从两金赔偿和担保人制度开始的。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被害人和受害人区别的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中是否有必要进行伤残认定?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区别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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