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如何界定资管机构真正尽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20:48:34

导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如何定义real 尽责2022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实施,“卖方尽责和买方自负”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理财产品刚刚转换的同时,投资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如何定义real 尽责

2022年以来,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实施,“卖方尽责和买方自负”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理财产品刚刚转换的同时,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也有所增加。当投资出现亏损时,如何界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责任成为金融界和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近日,在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委员会、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金融与商事纠纷解决分论坛上,业内专家表示,一个资产管理人是否真正勤勉尽责应由其对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程度来判断。

勤奋尽责

近年来,受国内外诸多因素影响,资产管理行业项目风险事件频发,部分投资者利益也遭受损失。在“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下,“卖者”是否真正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如何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是一些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来说,如何向投资者充分说明自己的责任范围,让投资者明白金融机构已经勤勉尽责是一个难点。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表示,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一旦投资者出现损失,可以调查资产管理人是否勤勉于资产管理业务尽责,尤其是资产运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作为资产管理人,主要的难点是尽责证据的可信度。

党章认为,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管理人要做好三项基本工作:一是要明确原始资产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合理判断原有资产的风险程度;第三,资产类产品在发行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评估和定价。“在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过程中,包括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也有自己的责任,但资产管理人不能因为这些机构的存在而减少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张军说。

党章认为,在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运作中,资产管理人能够遵守合同,科学准确地评估产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完美标准

部分资管产品无法正常兑付,会导致投资者与资管机构在适当性方面产生冲突。

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方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方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九人纪要》指出,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向金融消费者介绍、销售金融产品时,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向适当的金融消费者销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就信托业而言,‘适当性义务’的具体要求仍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信托业协会自律规则中,风险产品评估评级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王强表示,“由于标准不明确,容易引起投资者和机构对‘适当性’义务的较大争议。”

此外,资产管理人在资管产品存续期间是否尽到管理责任,也很可能成为投资者和机构产生争议的地方。

“在实践中,当一个项目未能获得支付时,投资者可能会寻求机构在履行其‘勤勉尽责’义务方面的过错,但这很容易忽视相关项目的‘商业风险’。但‘商业风险’的出现不应归咎于资产管理公司。”王强说,“因此,建议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可以基于受托责任原则出台相应的标准,以平衡‘商业风险’和‘管理人责任’的关系。”

投资者的利益至高无上。

“在履职方面尽责,我们将在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前提下,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开展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等工作。”王强说道。

资产管理行业比较复杂,无论是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还是各类文件、合同,都会存在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李云波表示,“在没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情况下,判断一个‘卖家’是否尽责应以是否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判断原则。同时要考虑资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瑕疵或不当行为是否真的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即管理人的瑕疵或管理不当。

党章认为,在整个资产管理过程中间,资产管理人是否会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贯穿于工作始终,是判断资产管理人是否尽责的一个根本点。在履行受托责任业务时,机构应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二位,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三位。

本文来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及如何定义真实尽责资产管理机构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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