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新2022,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发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7 09:49:00

导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新2022,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发布。经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第37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新2022,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发布。

经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第37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1日10日正式印发。《规定》从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分工、执法实施、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进行了规范,《规定》将于12月10日起正式执行。湖南省综合应急管理湖南省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应急管理办公室2022年第3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于11日、10日正式印发。规定从监督检查方案、执法分工、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方面规范湖南省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将于12月10日正式实施。

湖南省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全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和机构总部依法履行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

根据依法被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行政执法活动,参照执行本规定执法活动。

第三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权适当、程序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本省行业安全风险、企业规模、执法难度、应急管理执法资源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原则上一个企业对应一个级别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对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难以承办的执法案件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程序行使管辖权或者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要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五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会议,研究部署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原则上召开省季会、市双月会、县月会。

第六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办案考评制度,定期从执法情况、办案质量、工作成效等方面对执法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监督检查计划

第七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计划”),于每年1月1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将本级监督检查计划上传至“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省应急管理厅各专业监督室要及时指导和协调全省监督检查计划的编制,确保重点检查单位全覆盖。

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两部分,以重点检查为主,重点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八条监督检查计划中的重点检查安排应当明确重点检查的范围、数量、重点检查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和计划检查次数。检查范围包括以下七类:

(一)安全生产风险等级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工矿商贸领域涉及新技术、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投入试生产或者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中的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对前款第4项至第7项中的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九条监督检查计划中的一般检查安排应当明确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和行业领域,并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检查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一)本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应当纳入大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抽查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增加或者减少随机抽查的比例、频率和概率。

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严重失信的单位,要加强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或五年以上守法守信无事故(含工伤事故)的重点检查单位,可实行企业自查,监管部门可依法确认企业检查结果或减少检查次数。

针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规行为或实施临时性重点任务发现的问题,如投诉举报、转办、动态监控等。,要及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开展执法检查,不受监督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的限制。

第三章执法分工

第十一条按照权责一致和“局队合一”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支队(大队)和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和执法支队(大队)的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开展行政执法,避免重复交叉检查。

执法支队(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内设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相应行业的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履行日常监管、行政检查、现场处置措施、下达整改指令、整改复查等职责。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本级没有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相应的内设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

第十二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设有监管科(处、股),在许可、日常监管、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需要处罚行政或者普通程序强制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执法支队(大队)执行。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大)队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办理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内设机构。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以省、市、县特殊时期、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名义组织的综合行政检查,参加人员从“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执法部门(科室、股)分管领导每年、每半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执法活动。

负有监督执法职责的处(科、股)长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或参与执法活动;其他处(科、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级执法活动。

第四章执法实施

第十五条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实施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所有涉案执法人员的执法文书都必须由本人签字。严禁无资格人员开展执法活动,不准借用或冒用他人执法证件或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当统一开展执法活动,佩戴执法标志,严格执行“湖南省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服装管理规定”。注意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歧视性、斥责性、威胁性语言,禁止骂人、脏话。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读执法纪律,并作出廉政承诺。

现场执法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公正评价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或者其他移动终端,佩戴执法记录仪,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实时记录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间歇记录全过程的,应当作出说明。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执法记录仪的图形数据导入执法系统备查。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检查)、取样取证、举行听证会等争议较大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或者采取现场摄像机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视情况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纠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并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

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公司临时停产停业7天以上的,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完善执法程序,接受内部监督。业务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的,应急管理部应当自申请之日或者届满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经被复查单位和应急管理部复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对涉嫌违法的,要及时启动侦查程序,固定关键的、时效性强的证据,确保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到位。

执法人员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的处罚。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和共同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与执法案件有关的证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文件格式和录音录像记录取证过程。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

(二)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收集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材料;

(四)将证据用于调查处理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专项(或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确需移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交,并附以下(但不限于)初步证据:

(一)案件移送书;

(二)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3)现场图片、音像资料;

(四)涉案物品清单;

(五)相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六)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凡纳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得移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嫌生产安全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修正案(XI)》,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执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严禁不移送、迟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定或者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

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收集证明材料,说明理由。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间幅度以下确定行政的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罚中适用减轻处罚的,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集体讨论,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上级应急管理部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行政。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生产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初次违法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受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受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两年内未发现安全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并有有害后果,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除非有其他规律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规定的,对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也可以予以处罚。应急管理部给予处罚的,可以先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归档保存。

行政执法信息的保存期限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卷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卷应当永久保存;

(2)案情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案卷,适用听证程序的案卷,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卷,保存期限为30年;

(三)其他案卷应当保存10年。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对重点检查企业实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全程到场”、“执法加专家”。

行政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一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采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选聘符合规定专业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技术检验人员。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报酬、聘用期限、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等。技术检查员。

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的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进行现场检查、审查和调查取证,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

(2)参与行政案件的研究和讨论;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4) 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和应急管理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签署与现场执法检查、复审和技术审查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但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和实施/。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执法监督综合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承担相关业务监管职责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在本领域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质量、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执法监督部门实施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

(4)“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现场检查检验;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下列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情况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律审查,主要包括:

(一)对公民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罚款;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行政强制决定(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除外);

(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判决的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定。

法制审核应严格执行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法律审计是事前审计。禁止先作出行政的处罚决定,事后再编造法律审核意见。

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提交。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三十六条法律审核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核。案情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间从法定审核机构收到完整送审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律审核人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案件事实、程序、证据、适用法律、裁量基准、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相关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制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行政罚款立案标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处罚或者未依法处理的;

(三)变造、隐匿、伪造、窃取、故意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教唆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欺骗、胁迫、暴力、利诱等手段获取证据的;

(四)非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未履行妥善保管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义务,或者非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产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

(六)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明显执法不当或者行政明显执法结果不公正的;

(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胁迫的对象、条件和方法的;

(八)行政在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制度的;

(九)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野蛮执法、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送,以行政刑代刑的;

(十一)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十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获得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执法宣传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宣传办法”执行。根据“谁执法谁负责公示”的原则,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

前款规定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载明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规定,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等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反映公众对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潜在风险的线索;

(三)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四)其他与执法监督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

编辑| Office

【来源:醴陵应急管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最新2022年湖南省综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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