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资格证查询入口官网,银保监会:人身险产品信披材料不得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等自行修改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4 19:01:11

导读:保险资格证查询入口官网,银监会:人身保险产品信头资料不得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自行修改。中国银监会资料图经过三个半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人身保险产品信披办法正式落地。11月17

保险资格证查询入口官网,银监会:人身保险产品信头资料不得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自行修改。

中国银监会资料图

经过三个半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人身保险产品信披办法正式落地。

11月17日,银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31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主体和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分类,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限分,包括1年及以上的寿险和1年及以下的寿险。

根据《办法》,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说明和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隐瞒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是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产品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保协、中国尹保信等机构是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在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全现金价值表等内容。根据内容提交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保险公司销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规格应根据监管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制定。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拟停售产品的名称、时间、原因及后续服务措施。

对于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法》特别提到,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该群体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的投保渠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在信的管理上,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外,其他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同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披露客户信息。

《办法》指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举报调查等方式,以及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出具风险警示函等其他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落实产品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银监会也在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梳理和细化。 从而使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有一个更全面、更清晰的认识,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2号公布,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限分,包括1年及以上的寿险和1年及以下的寿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通过其他形式,在线上或线下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披露保险产品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说明和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不得隐瞒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k0/]及其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主体和方式

第六条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公众介绍或者提供产品相关信息。

第七条产品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销售前、销售中、销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披露其应当知晓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网、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开信息披露渠道;

(3)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推介会等业务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和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第九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银保险信息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平台作用,为公众和保险消费者提供行业保险产品信息查询渠道。

保险公司在公司官网以外披露产品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官网披露的内容相冲突。

第十条保险公司产品信息资料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的,应当有充分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的内容,披露以下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寿险产品现金价值明细表。

(五)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寿险产品说明;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产品材料信息。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规格应根据监管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制定。

保险公司以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提供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和条款查询方式。保险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在格式条款中突出与投保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

第十四条保险单承保后,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保单查询服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建立有效的保单查询渠道。

保单的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条款、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信息、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服务人员信息、保险费、缴费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保单生效日期、销售渠道、查询服务电话等。

第十五条对购买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并有再保险需求的客户,双方同意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再保险信息,充分提示客户再保险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再保险等任何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客户在转让现有产品时已知晓因保单退保或失效而导致的相关利益损失;

(2)确认客户意识到保险转让后年龄和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导致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

(3)确认客户知晓因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导致的相关费用调整。保险转移后;

(4)确认客户充分知悉产品在转保后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

(5)确认客户知晓保险转让后新产品中的期限或需要重新计算的期限,如医疗险、重疾险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始时间等。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决定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拟停售产品的名称、时间、原因和后续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限、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官方APP、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服电话等便于客户查询的平台。权利要求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理赔服务咨询电话等信息;

(二)理赔申报、申请渠道、理赔业务所需材料清单及服务时效承诺;

(三)索赔进度、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和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或者服务合同中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符合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的投保渠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晓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上述变更包括产品营销、产品变更或修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网站披露页面建设,加强对产品销售过程和售后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部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外,其他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人销售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一致。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宣传材料中的产品信息应当与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虚假网站、虚假app等违法行为,检查网页外部链接的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披露客户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其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产品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员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营销员及其从业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资料的使用负责。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职责,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举报调查以及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出具风险警示函等其他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落实产品信息披露要求,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k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披露产品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k0/]未按照本办法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资料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个人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适用本办法。团体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关于实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9] 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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