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如何调查处理?【能源人在看,点击右上角添加‘关注’】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者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如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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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颁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的基础上,
新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含义,即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或附件损坏或失效,或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与原规定定义中的“不安全状态”无法区分特种设备事故的例外情况相比,新规定的定义突出了特种设备的本体论原因。
就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流程而言,新规和原规定变化不大,仍遵循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流程。但在事故报告方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等方面有所修改。为方便阅读,新规的修改部分用红色标注,注意事项也用粗体标注。
燃气企业应当做好燃气管道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如果发生事故,燃气企业将面临事故调查甚至处罚。事故调查报告本身是不可诉的,在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答复后,如果答复中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成为有关机关、事故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和处理的依据, 该答复不同于一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求给予的答复。 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时候这个答复应该是可诉的,燃气企业可以提起撤销答复的行政诉讼。
至于能否支持上访,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需要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证据材料、责任认定是否合法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文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规定
(由2004年第2005号令颁布)2022年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监管条例》特种设备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编者注:原规定表述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自身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附件损坏失效,或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编者注:原规定中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包括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和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原规程定义中的“不安全状态”不能区分特种设备事故的例外情况,而新规程的定义突出了特种设备)的本体原因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事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一百条特种设备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造成的事故;
(3)人为破坏或利用特种设备进行违法犯罪造成的事故;
(4) 特种设备使用功能前或拆卸、报废、转让等非运行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5)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检验人员、试验人员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缺失造成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厂区、旅游景点、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的事故。
(编者注:第(1)、(4)、(6)项新增至New 条例)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汇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对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时,应当通过快捷便利的通讯方式进行报告,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报告。无法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现场报告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充报告。
(编者注:本文改动较大。原条例明确规定,快递报告应当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打电话。新规定对报告方式没有限制,只要求“快捷方便”,但必须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报告)。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和特种设备类型;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受损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涉及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举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以及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继续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中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受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信息。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工作;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和资料进行密封,并由专人看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对跨地区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复杂、舆论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
事故等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生变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和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原因明确的重大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必要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编者注:“特种设备安监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具体实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满足上述要求)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态;
(二)查明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
(3)分析事故原因;
(四)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建议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整理和移交有关事故调查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诚实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聘请的专家应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建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开展事故现场保护、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与事故有关的设备,不得隐匿、销毁有关材料和物品,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单位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认为有必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综合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编者注:事故原因和性质最终会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隐瞒或者谎报事故等。,且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和事故设备;
(二)事故及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6)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七)技术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共同审查,并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
第二十九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事故调查报告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事故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
(编者注:该规定为新增规定,市监察部门对举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但未规定实质审查)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经济损失评估时间和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
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查的,事故勘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查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答复意见发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并抄送事故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编者注:事故调查报告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在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答复后,如果答复中包括事故原因的认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成为有关机关、事故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和处理的依据, 该答复不同于一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的答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这时候这个答复应该是可诉的,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答复。)
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公职人员予以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应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的相关材料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存档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回复后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回复意见逐级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出制定或者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的事故情况、特点和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以及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调查协调、统计分析、报送等具体工作。本规定涉及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一条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其他安全事故,有关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发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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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如何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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