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个性化分期协商依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7 13:27:35

导读: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个性化分期咨询依据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协商分期付款时,如何正确理解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个性化分期咨询依据

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协商分期付款时,如何正确理解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两个前提

个性化分期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一是“特殊情况”,二是“确认持卡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不足”。

2.平等协商

银行可以议付,也可以不议付。议付是银行的权利,不是义务。《办法》的规定不是强制银行同意协商,而是达成个性化分期需要银行和持卡人达成一致。

3.不一定要分五年。

五年是可以分期的最长期限,而不是强迫银行同意分期的期限必须是五年。如果银行同意分期,他们有权在两期和60期之间选择。

4.没有必要停下来。

还款期间收取的年费、利息等费用由银行与持卡人协商确定,即所谓的“停息止损”不需要银行同意。

5.优先考虑民法典和其他法律。

《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持卡人逾期,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持卡人偿还欠款,首先应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民法典的合同规定。如果适用民法,那么持卡人应当全额还款,包括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如果银行起诉,持卡人也要承担诉讼费。

法律是冷的,合同可以按约定执行。只要合同没有问题,持卡人就应该履行合同。分期减免是照顾持卡人的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当场就想当然的减免分期。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个性化分期议付依据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您了解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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