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典关于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附全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
民法典关于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附全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依法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16项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高空安全”。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连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社会危害性,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强化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的主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上有较大区别,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责任方面也应加以区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充分运用刑法的现有规定。对于故意抛掷物体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具体情节从重处罚。对于高空构成犯罪的高空坠物,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确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伪造或者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源头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和基层组织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帮助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工作措施,形成共同防范和减少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有效合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掷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督促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1.建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基本思路。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进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防治综合治理和协同管理,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架空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损害救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进高空抛物、坠物防治纳入诉讼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讼源头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帮助相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工作措施,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审理抛物或坠物案件中发现的工作疏漏和隐患等问题。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受害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高空构成犯罪的抛物或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危害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的实际危害,深刻认识以刑罚手段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5.准确识别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罪名,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的地点、抛掷物体的情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准确确定刑罚。
故意遗弃高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伤害、杀害特定人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多次执行的;(二)经劝阻后继续实施的;(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正在执行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7.准确认定高空高空坠物罪。因过失从高空坠落物品,造成死亡或者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8.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优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难以找到、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被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和立案解释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必须坚持立案、诉讼,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便利。在受理建筑物抛掷或坠落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尽可能向当事人说明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定“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侵权人不明、依法不能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赔偿损失。
10.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综合运用。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于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予以免责。要依职权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积极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求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日常生活规律,最大限度地发现和确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和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可能认定直接侵权人,依法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养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伪造或者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判长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和院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是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预防调解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处理纳入构建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工作,强化诉前和诉中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每一起高空抛物或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怀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督促案件结案。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要充分利用诉讼费救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抛物或坠物受害人依法及时给予救助。通过案例判断和规则引导,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探索设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开展试点工作,合理分担受害者损害赔偿。
16.积极改进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范、引导、评价和引领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要深入研究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法典对高空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的详细介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正确审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意见(附全文)。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高空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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