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法律规定一.民法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法律规定
一.民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名。
第五十五条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族企业,拥有家族财产;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民的财产承担;事实上,如果是由农民中的某些成员经营的,则应由这类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1日国务院第755号令公布。
2022年11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工商经营并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第五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市场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制为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简化程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依法结清应纳税款,妥善处理原有债权债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准确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三。个人所得税方法
2018年8月31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订,由国家主席令第9号公布。
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日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居所,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日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个人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营业收入;
个人取得的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合并计算;非居民个人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取得的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人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的收入,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二)业务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营业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将个人收入捐献给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应当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税务机关会给他一个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按年计算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12月18日,第三次修订,由国务院第707号令发布。
2019年1月1日实施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所;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是指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
第6 个人所得税条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
(5)营业收入是指: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来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十五条[/K0/]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转移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无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六万元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扣除应在最终结算时扣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又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纳税。
第三十四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201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修改。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其他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六。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体化”的意见
2016年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工商字[2016]第167号。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市民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到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和税务登记。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更换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附件1)的营业执照。同时,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可以实时共享。
七。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相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2月21日第62号
2019年1月1日实施
二。营业收入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来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经营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纳税人向经营管理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缴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申报表(表A)”。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B)”;在两个以上地点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经营管理地之一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总申报,提交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表C)。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实施条例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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