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报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3号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下列类型的市场主体:
(一)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独资和合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备案或者临时备案的。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为下列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已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或者临时备案的。
二、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报关企业条件:
1.报关企业应为以下类型的市场主体:
(一)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独资和合伙。
2.报关企业尚未备案。
(二)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为以下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2.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已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3.报关企业的分支机构尚未备案。
三。临时备案需满足的条件
(一)下列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组织、文化组织依法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样品入口和出口单元;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向国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2)备案目的是从事非贸易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的。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办理临时备案且有效期届满30日后的。
四、责令报关单位整改。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向报关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书》),责令报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更换报关人员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配合海关监管和现场检查的。
发给报关单位的《通知书》应加盖海关备案专用章。“通知”不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其他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或者无法送达的,经办关员应当在通知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并由至少2名关员签字确认。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补正通知书。文件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16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详细介绍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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